原告青島博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海建設公司)訴被告青島網信榮創創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創置業公司)、青島網信榮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創信息公司)、陳榮彪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博海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玉萌,被告榮創置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朕,榮創信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朕、王傳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榮彪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青島博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青島網信榮創創新置業有限公司、青島網信榮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2民初1405號
判決日期:2021-09-02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博海建設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一、判令被告榮創置業公司、榮創信息公司共同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并以20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24%利率支付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計算至2019年8月4日利息約為4266666.62元);二、判令被告榮創置業公司、榮創信息公司共同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300萬元,并以3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24%利率支付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計算至2019年8月4日利息約為636000元);三、判令被告榮創置業公司、榮創信息公司共同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并以2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24%利率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計算至2019年8月4日利息為208000元);四、被告陳榮彪就前述三項訴訟請求債務向原告承擔連帶責任;五、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18日,原告與被告榮創置業公司、榮創信息公司簽訂了編號為(2018)融字第20180918的《融資借款協議》,約定被告榮創置業公司、榮創信息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1月10日,利息為年息25%,被告陳榮彪就前述借款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8年9月18日,原告與兩被告又簽訂了編號為(2018)融字第20180920的《融資借款協議》約定被告榮創置業公司、榮創信息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1月10日,利息為年息25%,被告陳榮彪就前述借款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9年3月1日,原告與被告榮創置業公司、榮創信息公司又簽訂了編號為(2019)融字第20190301的《融資借款協議》約定被告榮創置業公司、榮創信息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利息為日千分之二,被告陳榮彪就前述借款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前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發放了借款,但是被告并未依約清償本金和利息。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具狀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榮創置業公司答辯稱,對借款事實沒有異議,但利息約定過高,希望予以調整。
被告榮創信息公司、陳榮彪共同答辯稱,1、原告借款給被告榮創置業公司是原告的責任和義務,還款時間約定在C地塊部分房屋開始銷售后一個月內。2017年12月9日,原告與被告之間簽署《關于青島科技園項目之合作協議》。該協議第四項約定:原告承諾為被告融資借款人民幣13.6億元,用于被告榮創置業公司取得青島科技園項目土地并交納土地出讓金。由于原告及其關聯方未能按期足額完成融資承諾,造成被告榮創置業公司所取得的三宗項目土地中的A地塊被收回、B地塊產生滯納金588萬余元、C地塊產生滯納金3931.5萬余元、被告榮創置業公司的財產被查封。2、2018年9月20日,被告榮創置業公司向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繳納C地塊土地滯納金款3931.5萬余元,因被告榮創置業公司的銀行賬戶處于查封狀態無法直接繳納,經與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協調,利用被告榮創置業公司股東榮創信息公司銀行賬戶周轉繳納。2018年9月19日至20日由博海建設公司、紀鋼、王和平分別向榮創信息公司匯入款項2300萬元、1300萬元、400萬元,共計4000萬元。2018年9月20日由榮創信息公司向榮創置業公司出具1931.5162萬元和2000萬元兩張支票,經榮創置業公司轉背書后交給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用于繳納項目C地塊土地滯納金款項。鑒于上述借款的背景及實際使用用途,榮創信息公司認為:1、原告匯入榮創信息公司的2300萬元款項應當由榮創置業公司承擔債務,因原告從自身賬戶轉繳無法律認可的條件,故借用股東企業榮創信息公司的賬戶轉入市財政局繳納C地塊土地滯納金,榮創信息公司不承擔此筆借款的還款責任。另外原告沒有完成相應的融資責任和義務,給被告榮創置業公司產生了巨大的經濟和名譽損失,對于原告要求的利息,榮創信息公司認為只能接受其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利率進行支付。2、原告起訴的另200萬元,債務由被告榮創信息公司和榮創置業公司共同承擔,此部分借款用途系作為榮創置業公司的股東對其維持正常生產運營的投入,對于原告要求的利息,榮創信息公司認為只能接受其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利率進行支付。
博海建設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一、《融資借款協議》(2018年9月18日,金額2000萬元)、收據、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兩張;證據二、《融資借款協議》(2018年9月20日,金額300萬元)、收據及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證據三、《融資借款協議》(2019年3月1日,金額200萬元)、借條及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
榮創置業公司質證意見:對上述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款項已經實際收到。根據借款協議也約定上述款項的2300萬用途是用于榮創置業公司的C地塊土地金的滯納金,與榮創信息公司無關,榮創信息公司并不是實際的用款人。
榮創信息公司質證意見:對上述證據、協議真實性沒有異議,榮創信息公司只是作為股東企業提供賬戶,非實際用款人。
榮創信息公司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回單一宗,證明:榮創信息公司替榮創置業公司從榮創信息公司賬戶向市財政局繳納土地款、滯納金,即本案2300萬元的借款用途;證據二、山東省非稅通用票據兩張,由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加蓋財務專用章,證明:涉案的2300萬元實際已經用于支付榮創置業公司C地塊土地滯納金;證據三、2017年12月9日博海建設公司與榮創置業公司、榮創信息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證明:博海建設公司并沒有按照協議約定向榮創置業公司如數融資13.6億元,導致后期項目出現進展困難,博海建設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
博海建設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一真實性無法確認,且根據博海建設公司提交的借款協議等證據,榮創置業公司、榮創信息公司為共同借款人,關于其之間就所借款項如何使用、如何分配均不能免除其雙方還款義務。對證據二真實性無法確認,與本案無關。對證據三真實性沒有異議,即使博海建設公司在該協議中承諾融資相關事項,也并不能免除榮創信息公司的還款義務。
本院對本案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
2017年12月9日,青島網信興云創新科技有限公司(甲方)、榮創信息公司(乙方)、博海建設公司(丙方)、榮創置業公司(丁方)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鑒于興天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與青島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于2016年11月22日簽署了《青島高新區投資項目協議》,由興天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在青島高新區開發建設青島科技園項目,包括但不限于軟件基地、培訓基地、互聯網+基地等。甲方為興天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設立丁方榮創置業公司,負責青島科技園項目的開發建設。甲方持有45%的股份,乙方持有55%的股份。合作方式:甲方同意乙方將項目公司20%的股權轉讓給丙方(由乙方代持丙方的股權),丙方作為項目公司的股東,負責為丁方融資,解決融資資金13.6億元,專項用于繳納本項目的土地出讓金等費用。
2018年9月18日,博海建設公司與榮創置業公司、榮創信息公司、陳榮彪簽訂編號為(2018)融字第20180918號《融資借款協議》,榮創置業公司、榮創信息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向博海建設公司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用于“興天通訊&青島高新區管委簽署的科技園項目”開發營運、專用于向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交納該項目C地塊土地出讓讓金滯納金。借款期限為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1月10日,年化利率25%。陳榮彪就上述借款向博海建設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合同還約定,逾期還款違約金為日千分之一。2018年9月19日,博海建設公司通過建設銀行賬戶向榮創信息公司分別轉賬400萬元、1600萬元,發放了借款,榮創信息公司向博海建設公司開具發2000萬元的收據予以確認。
2018年9月20日,博海建設公司與榮創信息公司、榮創置業公司、陳榮彪簽訂了編號為(2018)融字第20180920號《融資借款協議》,榮創置業公司、榮創信息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向博海建設公司借款人民幣300萬元,用于“興天通訊&青島高新區管委簽署的科技園項目”開發營運、專用于向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交納該項目C地塊土地出讓讓金(含滯納金)。借款期限為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1月10日,年化利率25%。陳榮彪就上述借款向博海建設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合同還約定,逾期還款違約金為日千分之一。2018年9月20日,博海建設公司通過建設銀行賬戶向榮創信息公司轉賬300萬元,發放了借款,榮創信息公司向博海建設公司開具發2000萬元的收據予以確認。
2019年3月1日,博海建設公司與榮創置業公司、榮創信息公司簽訂了編號為(2019)融字第20190301號《融資借款協議》,榮創置業公司、榮創信息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向博海建設公司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按照日千分之二的利率計息。2019年3月1日,博海建設公司通過建設銀行賬戶向榮創信息公司轉賬200萬元,發放了借款,榮創信息公司向博海建設公司出具發200萬元的借條予以確認。
榮創信息公司收到博海建設公司2018年9月18日的借款2000萬元、2018年9月20日的借款300萬元,用于支付了榮創置業公司向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滯納金。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分于2018年9月20日向榮創置業公司開具了二份《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項目名稱為:高新區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金額分別為2000萬元、19315162元。
另查明,被告陳榮彪的曾用名為陳榮標
判決結果
一、被告青島網信榮創創新置業有限公司、被告青島網信榮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青島博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萬元及利息(該利息以本金200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8日起;以本金30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20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青島網信榮創創新置業有限公司、被告青島網信榮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青島博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該利息以本金20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陳榮彪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榮彪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青島網信榮創創新置業有限公司、被告青島網信榮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青島博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2353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青島網信榮創創新置業有限公司、被告青島網信榮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擔;被告陳榮彪共同負擔其中161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曉靜
審判員劉昭陽
審判員林偉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姜青秀
判決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