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萬居(山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濰坊大川置業有限公司、青島博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間內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等證據以證明其專利權具有穩定性,因此,原告的權利狀態不穩定,其對被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依法應予以駁回。待原告取得能夠證明其專利權具備較強穩定性的證據后,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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