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廣西華南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河池億達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202民初175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已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予以立案執行,立案號為(2019)桂1202執907號。后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為: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1481730.73元,以到期未受償的工程款為基數,從2018年4月2日起按月息1.5%的利率計算到期應付應付款項的利息;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負擔執行費22996元
廣西華南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億達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桂1202執恢306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已對被執行人億達公司的房產13套進行查封,并提交評估拍賣,現暫未有處置結果。經征詢申請執行人意見,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案的執行程序,待評估結果得出后再恢復本案的執行。據此,本案本次執行程序應依法終結。對尚未履行的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應繼續履行,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莫希甜
審判員韋懷明
審判員黃耀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蒙萬謀
書記員何宇恒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