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與被告佳木斯恒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遠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被告恒遠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春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某某與佳木斯恒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黑0804民初34號
判決日期:2021-06-22
法院: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孫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2分計算(2009年7月7日至給付之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9年7月,時任佳木斯恒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同博分公司負責人王同佳多次找到原告孫某某,向其借款人民幣100000元,雙方口頭約定,原告只收合作投入回報,不擔風險,給原告2分錢利息,如果掙錢可以多給原告一些錢。2009年7月7日,同博分公司給原告出具一份現金收據,確認了同博分公司收到原告孫某某合作投入款100000元。因同博分公司在2013年5月依法注銷,其民事責任應由開辦單位佳木斯恒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責任。經原告多次催要借款無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法院支持原告訴求,依法保護原告合法權益。
恒遠公司辯稱,1、根據原告孫某某的訴訟請求,其主張返還投入款,而在訴狀中的事實和理由部分主張案涉款項為借款。原告應當明確款項性質確定案涉基礎法律關系及案由;2、根據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收據顯示款項用途為投入款而并非借款,無論是何種款項因未約定利息。原告已自認曾與王同佳協商,如果掙錢可以多給一些錢,該部分內容能夠證明原告與王同佳之間并非借貸關系,屬于合作關系,原告應當向法庭舉證證明,合作項目是否合法、是否已經實際履行、是否應經清算,如不能承擔上述舉證責任,將承擔對己不利的敗訴后果;3、原告因不能提供證明雙方何種法律關系的協議,因此原告關于只投入,不承擔風險、只收取回報的事實不能成立;4、佳恒公司并未授權或同意同博分公司與原告之間發生業務往來關系,原告如果堅持主張,應當承擔舉證責任;5、原告訴狀聲稱多次向被告主張權利,這就說明已經存在著訴訟時效的中斷與重新計算。因此原告應當就主張權利沒有超出訴訟時效承擔舉證責任。綜上,請求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9年7月6日,案外人韓淑華(其與原告孫某某曾系夫妻關系,2016年12月30日辦理離婚登記)在柜面通過其尾號3978的銀行賬戶分兩筆共計支取現金100000元。2009年7月7日,佳木斯恒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同博分公司向原告孫某某出具收據一份,載明:交款單位孫某某,收款方式現金,人民幣(大寫)壹拾萬元,收款事由合作投入款。收據加蓋了佳木斯恒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同博分公司財務專用章,收據底部簽注收款人白麗娟。2013年5月9日,佳木斯恒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同博分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孫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晨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崔世玉
書記員李楊
判決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