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貴州凱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發公司)與被告貴州恒定廣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定公司)、安順市夕陽紅老年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老年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凱發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辛發現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廷武,被告恒定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龍紅、被告老年中心法定代表人丁利瓊及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大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凱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貴州恒定廣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順市夕陽紅老年服務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402民初4815號
判決日期:2020-05-01
法院: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凱發公司訴請判決:一、終止原告與被告恒定公司簽訂的《消防安裝工程分包協議》;二、被告恒定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結算款893550元;三、被告老年中心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四、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為被告恒定公司對被告老年中心的“安順市夕陽紅老年服務中心消防工程”進行施工,有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費用結算單為證明,工程結算金額為993550元,已支付100000元后未再支付,尚欠893550元。被告老年中心是工程的總發包方,因其拖欠案涉工程款,導致本案工程款未支付,故對該款項承擔連帶責任,故訴請。
被告恒定公司辯稱:根據《消防安裝分包補充協議》的約定,本案的合同總包干價為1100000元,是在工程全部施工完畢之后才支付工程款,原告沒有全部做完工程的情況下不具備支付工程款的條件。原告主張已完工的工程量也要根據其已經完工的部分來計算出相應比例的工程款,但目前為止,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工程款的主張。本案的涉案工程發包方為被告老年中心,我方與原告訂立的協議也是在發包方正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進行合作,因發包方資金短缺造成工程停工,其應當對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老年中心答辯:我方與原告、被告恒定公司沒有合同
關系,原告訴稱的事實不存在,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原告凱發公司提供:1、原告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能證實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及基本情況。2、《消防安裝工程分包協議》,附帶《安順市夕陽紅老年服務中心消防安裝工程固定點位單價分析表》(以下簡稱《單價分析表》),主張證實合同約定總價為1600000元,《單價分析表》上雖無完整的章,但與分包協議的騎縫章是連在一起的,被告恒定公司是認可的,表明承包總價款為1100000元,合同第四條第2項規定,工程款的支付情況是按月付款;被告恒定公司對協議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原告主張有異議,認為協議不能體現原告主張的893550元工程款,也不能體現工程量的價款以及完成工程量的支付,對《單價分析表》三性均有異議,因為無雙方蓋章;被告老年中心表示不清楚,認為與其無關;本院對《消防安裝工程分包協議》真實性采信,但《單價分析表》因無雙方的蓋章認可,僅憑騎縫蓋章,不能充分證實原告的主張,故本院不予采信。3、《工程量報批表》(有2019年6月6日被告公司項目負責人宋思華的簽字、被告恒定公司的蓋章),主張證實被告恒定公司認可該報表上的工程量;被告恒定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只是證明原告做了工程,不能證實原告做的工程量,合同約定的是包干價,要全部的工程做完了之后才能支付工程款,原告提交的這部分無法計算出來;被告老年中心對真實性表示不清楚,認為與其無關;該表雖證實被告恒定公司原告所完成的工程予以認可,但該表另有完成合同約定外的零星工程,并不能證實總工程價款是原告主張的金額,故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但對原告主張的工程價款,本院不予確認。
被告恒定公司提供:《消防安裝工程分包補充協議》,證實2018年12月13日與原告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對雙方于2018年12月28日簽訂的《消防安閑工程分包協議》進行補充,約定合同包干價(含稅)為1100000元,且原告要按照國家標準通過驗收取得合格證備案,才支付工程款;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是被告恒定公司在2019年4月份通知原告停工,且未支付進度款,但雙方通過報表對工程量進行結算過;被告老年中心表示不了解情況;因《消防安裝工程分包補充協議》簽訂的時間先于《消防安閑工程分包協議》的簽訂時間,與被告恒定公司的主張,時間邏輯不合常理,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但不客觀,故以被告恒定公司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老年中心提供:1、提交貴州富強建筑有限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一份,主張證實不允許工程分包;原告及被告老年中心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聯;因授權委托書未蓋有富強公司的公章,且內容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信。2、被告老年中心與貴州富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張證實本案涉及的工程老年中心只是發包給貴州富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對真實性無意見,但貴州富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楊文明簽訂合同后,楊文明另成立恒定公司來施工;被告恒定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老年中心與本案有關聯;因合同相對方均未出庭憑證,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不能確認,故對老年中心的主張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恒定公司簽訂《消防安裝工程分
包協議》(落款2018年12月13日)后,約定施工的工程名稱、地點、內容、范圍,還約定工程價款及支付方式(每平方米按185元計,每月22日上報進度報表,以所審批的進度支付80%的價款,驗收合格后支付至95%,兩年質保期屆滿支付5%)等內容,但該協議未體現附有《單價分析表》。2018年12月13日,原告與被告恒定公司簽訂《消防安裝工程分包補充協議》,約定對雙方于2018年12月28日簽訂的《消防安裝工程分包協議》進行補充約定:原告按照國家規范標準并通過本項消防施工工程的消防部門驗收,并取得合格證及備案;工程過程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由原告負擔;采用材料、相應設備供應由原告負擔,總包干價1100000元(含稅);原告負責通過消防主管部門驗收及取得當地消防主管部門準許使用的合格證等內容。原告自認被告恒定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00000元?,F該工程處于停工狀態,工程未竣工,亦未交付使用。被告恒定公司與被告老年中心對所施工的工程未進行結算。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舉證在卷佐證,足以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貴州凱發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所有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2786元,原告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僑生
人民陪審員蔡吉艷
人民陪審員段永鵬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丁雅潔
書記員劉玉瑩
判決日期
20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