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力公司與被告金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同年6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軍、梁柏,被告金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甘肅天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甘肅金佛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佛公司)住所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甘0602民初3706號
判決日期:2017-07-11
法院: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天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金佛公司支付我公司工程款658855元及利息。事實和理由:2015年5月16日,金佛公司與我公司訂立《鋼結構工程合同書》一份,由我公司承建金佛公司的鋼結構工程,工程總造價2570000元,金佛公司在工程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后,除已付工程款外,尚欠我公司工程款401855元及質保金257000元,合計658855元。后經我公司派員多次催討,金佛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諉付款。為此,我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金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杰辯稱:天力公司起訴主張的事實屬實,未付款的原因主要是天力公司所建工程雖然早已投入使用,但只有驗收的過程,沒有驗收報告,加之現我公司資金緊缺,請求延期付款。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5年5月16日,金佛公司與天力公司雙方簽訂《鋼結構工程合同書》一份,約定由天力公司承建金佛公司的冷藏庫、保險庫、挑選車間鋼結構工程,約定工程總造價2570000元,竣工期限為2015年7月31日。后天力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鋼結構工程施工,并于2015年10月26日經武威黃羊工業園區管委會、甘肅奧華建筑規劃設計公司、甘肅奧華建筑規劃監理公司、甘肅金地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天力公司、金佛公司多方參加對果蔬保鮮貯運及飲品加工運銷項目工程進行竣工驗收,驗收結果工程按期完工,達到驗收合格;符合圖紙及相關規范要求,且金佛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就已投入使用。嗣后,于2016年7月12日,天力公司、金佛公司經清算,金佛公司給天力公司出具欠據一張,欠工程款758855元,期間,金佛公司以轉賬形式付給天力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剩余工程款401855元及質保金257000元,共計658855元未付。后經天力公司向金佛公司多次索要未果,遂形成訴訟。開庭審理中,天力公司增加訴訟請求,要求金佛公司承擔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109638.49元,法庭通知其限期補交案件受理費后仍未預交,該增加訴訟請求部分按自動放棄處理
判決結果
被告甘肅金佛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15日內向原告甘肅天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償付工程款658855(含質保金257000元)元。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88元,減半收取5194元,由甘肅金佛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秉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寇明民
判決日期
2017-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