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承德新新康達工貿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侯靜、曹巍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人民法院(2020)冀0803民初14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承德新新康達工貿有限公司、侯靜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08民終352號
判決日期:2021-02-05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承德新新康達工貿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
判決結果
準許承德新新康達工貿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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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24281.69元,減半收取12140.84元,由上訴人承德新新康達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周亞秋
審判員孫琳麗
審判員錢麗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劉明喆
書記員李云騏
判決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