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晉州市陜興五金機電經銷處與被告湖南明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橫山區東方紅煤礦(普通合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晉州市陜興五金機電經銷處與湖南明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橫山區東方紅煤礦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0183民初900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晉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晉州市陜興五金機電經銷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晉州市陜興五金機電經銷處欠電纜款30218元及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無法提供被告湖南明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橫山區東方紅煤礦(普通合伙)的詳細信息,致使本院無法送達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晉州市陜興五金機電經銷處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郵寄地址:河北省晉州市,郵編052260,收件人:立案庭材料收轉窗口)
合議庭
審判員王新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李潔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