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訓長與被告重慶和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亞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彭黎明獨任審判,于2021年6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訓長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艷、郭虹,被告和亞公司特別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朱訓長與重慶和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11民初3935號
判決日期:2021-09-14
法院: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朱訓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自2021年1月2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經工友李世雙介紹到被告承建的重慶市巫山縣S102抱龍鎮至楂樹坪公路改建工程(一標段)從事模工活,口頭工資報酬按300元一天計算,現場受施工員李世雙及被告項目部負責人向光云、馬建忠管理。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購買社保。2021年3月27日下午4點左右,原告因收電線,被工地震動棒電線勾住腳而掉入涵洞受傷,當日經李世雙、被告項目部其他工作人員送至抱龍鎮衛生院就醫,后到巫山縣人民醫院就醫,診斷為后跟骨粉碎性骨折,被告僅支付3000元醫療費。受傷后被告沒有為原告認定工傷,且未支付任何費用,故原告向大足區人力資源和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大足區人力資源和社保局要求原告提供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的裁決書或者判決,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大足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確認勞動關系的申請,仲裁委作出超時未決定受理的證明書。原告認為原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因工作原因受傷,依法被告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起訴來院,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和亞公司辯稱,原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1.2021年2月23日至3月4日,原告在被告工地上是從事的臨時勞務關系,雙方不存在人身和財產上的隸屬性,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不存在勞動關系;2.2021年3月5日至3月27日,原告是作為一個勞務班組為被告的部分勞務進行了分包,因此雙方也不存在勞動關系。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另強調一點,3月27日下午,原告在工地上受傷屬實,但是送到抱龍鎮衛生院進行檢查,檢查的結果為左右足諸骨骨質完整,皮質光滑,骨小梁清晰,未見骨折及脫位特征,該DR檢查報告單由巫山縣人民醫院在3月27日出具,因此,原告于3月27日雖然受傷,但沒有任何骨折,3月27日后,原告離開了工地回老家去了。
經審理查明,被告和亞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23日,經營范圍: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等。2021年1月21日,原告經李世雙介紹到被告和亞公司承建的巫山縣S102抱龍鎮至楂樹坪公路改建工程、巫山縣紅椿至建始公路改建工程、G347史家埡至龍溪段改建工程項目處從事模工工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工資300元/天,后工資改為按量計算,上班受被告員工馬建忠、向柏云等人的管理。2021年3月27日下午,原告在巫山縣S102抱龍鎮至楂樹坪公路改建工程(一標段)工地上班時不慎被電線絆倒受傷。受傷后,原告先后在抱龍鎮衛生院、重慶市巫山縣人民醫院治療。為此被告公司員工李世雙為原告支付醫療費3000元。
2021年5月14日,朱訓長向重慶市大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其與和亞公司自2021年1月22日起存在勞動關系。2021年5月26日,該委作出渝足勞人仲逾字(2021)第40號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證明書,并向雙方當事人予以送達。為保護其合法權益,原告朱訓長向本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被告和亞公司認為公司對勞務進行了分包,但未向本院舉示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原告朱訓長與被告重慶和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2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被告重慶和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彭黎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龔朝菊
書記員何麗
判決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