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福芳與被告重慶和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亞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冉福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然、被告和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文紹波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冉福芳與重慶和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230民初866號
判決日期:2021-04-07
法院: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冉福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傷相關費用:醫(yī)療費3547.9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3840.00元(120.00元/天×3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56.00元(8.00元/天×32天)、停工留薪期工資19575.00元(3262.50元/月×6個月)、勞動能力鑒定期間的生活津貼1667.10元(3262.50元/月×0.73個月×70%)、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0295.00元(3262.50元/月×7個月)、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4426.00元(7213.25元/月×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327.80元(7213.25元/月×6個月×10%)、交通費500.00元、鑒定費400.00元,以上共計78834.8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案件訴訟費。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中醫(yī)療費變更為3380.31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變更為24439.80元(3491.40元/月×7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變更為20948.40元(3491.40元/月×6個月)、勞動能力鑒定期間的生活津貼變更為1784.10元(3491.40元/月×0.73個月×70%),變更后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74302.41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19日7時3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承建的豐都縣暨龍鎮(zhèn)九龍泉村農(nóng)村公路工程項目工地操作攪拌機攪拌混凝土的過程中,攪拌機被混凝土車撞倒并壓傷了原告的頭部和右手。隨后,原告被送往重慶市兩江新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2天,經(jīng)診斷為:1.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2.右上肢軟組織損傷;3.頭皮血腫。
2019年12月10日,重慶市大足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局受理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1月10日,該局作出大足人社傷險認字[2019]94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原告受傷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由被告承擔工傷保險責任。2020年6月4日,重慶市大足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大足勞鑒字[2020]191號《初次鑒定結論書》,認定原告?zhèn)麣埵凹墸瑹o生活自理障礙。2020年6月8日,被告不服《工傷認定決定書》向重慶市大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8月10日,重慶市大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1行初57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11月11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行終859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被告未為原告參加工傷保險,也未向原告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原告就此向重慶市豐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于2021年2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
和亞公司辯稱:原告受傷屬實,被告承擔的是沒有勞動關系前提下違法轉包分包工程而應承擔的工傷主體責任。對原告請求的住院期間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無異議;醫(yī)療費由法院審核,停工留薪期應為三個月,鑒定期間生活津貼不應得到支持;被告不應支付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和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因原告受傷時已年滿49周歲,即使要承擔也只承擔賠償金額的10%;原告本人的交通費無異議,鑒定費不應得到支持;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19日7時30分左右,冉福芳在和亞公司承建的豐都縣暨龍鎮(zhèn)九龍泉村農(nóng)村公路工程項目工地操作攪拌機攪拌混凝土的過程中,攪拌機被混凝土車撞倒后壓傷其頭部和右手。隨后,冉福芳被送往重慶市兩江新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2天,經(jīng)該醫(yī)院診斷為:1.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2.右上肢軟組織損傷;3.頭皮血腫。冉福芳住院期間共計支付醫(yī)療費9832.41元,和亞公司已支付10000.00元。
2019年12月10日,冉福芳向重慶市大足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其在和亞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受傷屬于工傷。2020年1月10日,重慶市大足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大足人社傷險認字〔2019〕94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冉福芳受傷屬于工傷,由和亞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和亞公司不服,向重慶市大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大足人社傷險認字〔2019〕94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2020年8月10日,重慶市大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1行初57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和亞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和亞公司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渝01行終859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5月13日,冉福芳向重慶市大足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進行鑒定,并繳納勞動能力鑒定費400.00元。同年6月4日,重慶市大足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大足勞初鑒字[2020]191號《初次鑒定結論書》,其鑒定結論為:傷殘拾級,無生活自理障礙。
2021年2月1日,冉福芳向重慶市豐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和亞公司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共計78834.80元。同日,重慶市豐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冉福芳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豐勞人仲不字(2021)第6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
另查明,2019年3月7日、3月25日、3月28日、8月31日、9月2日,冉福芳往返豐都重慶兩地共支付交通費197.50元。
還查明,《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工傷保險待遇計發(fā)有關工作的通知》(渝人社發(fā)〔2020〕125號)規(guī)定,2020年內(nèi)計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計發(fā)基數(shù)為85860.00元/年(7155.00元/月);計算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時,本人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69819.00元/年(5819.00元/月)的60%計算。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住院病案,認定工傷決定書,行政判決書,初次鑒定結論書,重慶市非稅收入統(tǒng)一票據(jù)(電子)、重慶市住院醫(yī)藥費專用收據(jù),交通費票據(jù),豐勞人仲不字(2021)第6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等證據(jù)在案佐證,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和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原告冉福芳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64224.11元;
二、駁回原告冉福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計收5元,由重慶和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冉福芳已墊付,重慶和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義務時一并支付冉福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湛野
書記員楊亞敏
判決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