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北京金海灣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烏海洪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內0303民初357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應向申請人支付1117120.50元
北京金海灣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與烏海洪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裁定書
案號:(2020)內0303執450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依法向被執行人烏海洪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和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限其在規定的時間內自動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
本院多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及傳統查控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車輛登記信息,我院已經依法查封,予以拍賣,其中兩臺車交付申請人以物抵債,一臺車拍賣成交,拍賣款已發放給申請人,本案執行到位1012000元。經查,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財產,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剩余給付義務,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經約談申請執行人均已告知,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2020)內0303執450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苗宇
審判員單雪瑞
審判員陳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趙來會
書記員蘇美霞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