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執行邯鄲市興海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與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邯鄲市興海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對協助執行人永清吉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執行人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賬戶證明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邯鄲市興海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冀1023執異27號
判決日期:2021-07-31
法院:永清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邯鄲市興海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請求永清縣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在永清吉銀村鎮銀行的存款336.6188萬元采取劃撥措施,駁回該銀行提出的《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賬戶證明》的請求。
異議人邯鄲市興海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稱,永清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申請凍結了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在永清吉銀村鎮銀行的賬戶,在執行過程中,永清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份即向該銀行下達了劃撥裁定,但該銀行拒不履行,直到2021年7月19日才向永清縣人民法院出具了《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賬戶證明》,以該存款賬戶開立的是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存款賬戶的理由向永清縣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扣劃的申請。異議人邯鄲市興海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認為該理由不真實,這其中必有人為因素的影響和控制,該筆存款就是普通存款,非農民工工資勞務費的專款。因為從2020年7月22日凍結之時,該銀行沒有提出該意見,如果真的是農民工工資勞務費的專款,該銀行的工作人員就能夠知道并對法院的法官提出,也就查封、凍結不了該筆存款,但是卻沒有,而是協助法庭辦理了相關手續,因為當時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并不知道起訴并財產保全查到該款。從2021年7月19日,該銀行及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均未提出該款項為農民工的專用款項,在永清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該銀行送達(2021)冀1023執682號之一時,該銀行未提出,直到2021年7月19日才向永清縣人民法院提出該款系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異議人在被執行人處所從事的是主體工程的勞務工作,和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承包給其他人其他的工種是一樣的,只是每個主體承包的工程項目不一樣而已,所掙取的都是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即便基于此,永清吉銀村鎮銀行也應該將該款項扣劃給異議人邯鄲市興海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
本院查明,邯鄲市興海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與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鐘杰、廊坊方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永清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了(2020)冀1023民初170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或凍結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鐘杰、廊坊方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4000000元的財產。永清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以(2020)冀1023執保246號對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在永清吉銀村鎮銀行34×××64賬戶進行了網上凍結。2020年12月25日,永清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1709號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執行人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未主動履行義務,邯鄲市興海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了(2021)冀1023執682號之一執行裁定書,網上劃撥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在在永清吉銀村鎮銀行34×××64賬戶的存款3366188元。因被執行人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在協助執行人永清吉銀村鎮銀行的多次催促下仍不向永清縣人民法院說明情況,永清吉銀村鎮銀行于2021年7月19日向永清縣人民法院出具《保定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賬戶證明》及相關證明資料
判決結果
駁回邯鄲市興海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李永勝
審判員周洪輝
審判員王克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樊茂域
判決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