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李海江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易縣人民法院(2020)冀0633民初233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李海江、保定誠康企業(yè)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06民轄終48號
判決日期:2021-03-24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李海江上訴稱,并非所有涉及不動產的糾紛均屬于專屬管轄,專屬管轄必須涉及物權糾紛,即對物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產生的糾紛。如果只是債的糾紛,則應適用合同糾紛管轄。本案案由雖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但爭議標的為債權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依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條款,本案應由保定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撤銷原審人民法院(2020)冀0633民初2338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保定
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未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戎瑞良
審判員趙孟臣
審判員王志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苗壯壯
書記員莊海娜
判決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