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津藥瑞達(許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鄉市華豐環保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29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津藥瑞達(許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鄉市華豐環保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10民終2152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292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津藥瑞達(許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鄉市華豐環保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5406.00元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顏森審判員郭林山審判員陳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仕元書記員李萍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