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魯城賓與被告云南劉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魯城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云南劉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魯城賓與云南劉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2801民初1364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魯城賓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務費12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375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被告承包的勐養鎮跳壩河工地需要挖機駕駛員,原告人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1月8日在被告的工地駕駛挖機,雙方結算后,原告勞務費共計41000元,扣除預支工資23490元,被告尚欠原告17510元。被告承諾于2017年春節前付10000元,2018年4月13日付7510元,但被告未按約定付款,至今尚欠12500元。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云南劉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本院視為其自愿放棄舉證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工費結算,印鑒齊全,來源合法,能證明原告欲證明的內容,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
根據庭審舉證、認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1月8日為被告承包的勐養鎮跳壩河工程駕駛挖掘機,后原、被告進行結算并制作工費結算單,確認原告的勞務費共計41000元,扣除預支23490元,未付金額為17510元。并承諾該款項分兩次結算,2017年春節前結10000元,2018年4月13日前結7510元。結算單加蓋“云南劉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勐養鎮跳壩河線至新龍山公路第一合同段項目經理部”公章予以確認。此后,被告僅支付5000元,剩余12500未付,故原告據此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被告云南劉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魯城賓支付勞務費12500元、違約金750元,共計13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6元,由被告云南劉航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陶潤仙
人民陪審員玉溫約
人民陪審員馬春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婉婷
書記員巖香丙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