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青海省物產民爆器材專賣有限公司、青海省物產民爆器材專賣有限公司天峻第一分公司與被執行人青海焦煤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天法民二初字第01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青海焦煤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予以立案。截止立案之日,被執行人青海焦煤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應履行的義務為:給付申請執行人青海省物產民爆器材專賣有限公司、青海省物產民爆器材專賣有限公司天峻第一分公司貨款780000元,同時支付自2014年12月11日至全部貨款清償之日止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承擔案件受理費124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