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青海海西東諾化工有限公司對剛察縣人民法院執行的青海海西東諾化工有限公司與青海省物產民爆器材專賣有限公司、青海省物產民爆器材專賣有限公司剛察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申訴,稱執行法院存在消極執行的情形,請求對該案予以督辦。本院2018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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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西東諾化工有限公司對剛察縣人民法院執行的青海海西東諾化工有限公司與青海省物產民爆器材專賣有限公司、青海省物產民爆器材專賣有限公司剛察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執行監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