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嬋琦與被告新疆鑫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滬0113民初1779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周嬋琦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義務人新疆鑫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周嬋琦與新疆鑫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13執6620號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經執行,查封了被執行人新疆鑫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五家渠市工業園區兵團新型建材工業園區的廠房,但暫無法處置。除此之外,本院通過銀行、房產、證券、車輛、工商等部門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經調查,亦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金融理財產品、收益類保險、股息紅利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申請執行人亦無法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朱利華
審判員朱珮
審判員王麗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露露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