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嬋琦與被告新疆鑫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杰公司)、王勇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宇獨任審判,于2019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原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然、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牛偉偉、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錢暉到庭參加訴訟。經原、被告同意,由本院院長批準,本案簡易程序審理期限屆滿后,繼續延長簡易程序審理期限三個月。審理中,本案審判人員由王宇變更為馬培,于2020年1月7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盛國華、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錢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嬋琦與新疆鑫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王勇明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13民初17796號
判決日期:2020-08-03
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周嬋琦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鑫杰公司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760000元及相應利息(以10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1月30日起算、以25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1月31日起算、以7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2月6日起算、以8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2月24日起算、以10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3月2日起算、以6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3月8日起算、以15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3月20日起算、以8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3月23日起算、以2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3月24日起算、以85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3月27日起算,均按年利率10%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鑫杰公司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及相應利息(以240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10%自2018年3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被告王勇明對鑫杰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師費50000元;5.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曾在鑫杰公司工作,王勇明系鑫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春節前,鑫杰公司為周轉資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760000元。另外,原告在鑫杰公司工作期間還曾為鑫杰公司墊付款項共計240000元。上述鑫杰公司共欠原告2000000元,王勇明承諾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鑫杰公司、被告王勇明共同辯稱,原告與鑫杰公司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在原告所提供的借條、欠條形成期間,原告在鑫杰公司擔任經理,是公司高管,負責公司工程業務運營,而借條、欠條上所蓋的公司財務章鑫杰公司已登報聲明作廢,借條和欠條是不真實、不合法的。當時鑫杰公司由股東顧益祥負責運營,原告主張的資金實際來源于顧益祥或其相關公司,投入鑫杰公司后用于鑫杰公司運營及工程開展,是經營中的往來款,與公司是代付代持款關系,并非民間借貸關系。2018年上半年,鑫杰公司股東王勇明與顧益祥之間發生矛盾,顧益祥不再負責鑫杰公司運營,將公司交給王勇明運營。交接期間,因顧益祥拒不交出公司財務章,鑫杰公司遂登報公告作廢。本案是顧益祥轉嫁債務行為,屬于惡意訴訟。王勇明對原告所述借款毫不知情,從未作出過承擔連帶責任的意思表示,原告相應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沒有證據證明已實際發生,原告主張律師費沒有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于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意見如下:
1.原告提供的借條、欠條,兩被告均不予認可。因上述證據符合證據形式要件,且與兩被告陳述、銀行流水等可以相互印證,本院予以審核認定,但對于其證明力將結合案件爭議焦點另行評定。
2.兩被告提供的鋼結構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2017-2018工程隊意外險名單復印件、社保查詢記錄復印件、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單(抄件),原告均不予認可。因上述證據中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單(抄件)符合證據形式要件,本院予以認定。其余證據無原件或數據來源證明,真實性無法核實,本院對其證據效力均不予認定。
3.兩被告提供的銀行支付憑證、銀行電子回單復印件,原告不予認可。因上述材料符合證據形式要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予以審核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提供其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顯示,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鑫杰公司付款100000元,2018年1月30日付款250000元,2018年2月5日付款70000元,2018年2月23日付款80000元,2018年3月1日付款100000元,2018年3月7日付款60000元,2018年3月19日付款150000元,2018年3月22日付款80000元,2018年3月23日付款20000元,2018年3月26日分別付款200000元、50000元、100000元、500000元。上述轉賬摘要/附言均為“轉支”。
2018年3月26日,鑫杰公司財務人員王某某手寫一份《借條》給原告,載明今借到周嬋琦經理人民幣壹佰柒拾陸萬元整(銀行轉賬),準確借款日期及金額如下:2018年元月29日10萬元、元月30日25萬元、2018年2月5日7萬元、2月23日8萬元、2018年3月1日10萬元、3月7日6萬元、3月19日15萬元、3月22日8萬元、3月23日2萬元、3月26日20萬、5萬、10萬、50萬,合計176萬元。下方落款為“新疆鑫杰公司財務經手人:王某某”,并加蓋了鑫杰公司財務章(印章編號尾號為237)。該《借條》另注明“該借款鑫杰公司按年利率10%給付周嬋琦經理”。該段文字下方注明“同意顧益祥”(原告陳述,該文字系顧益祥書寫)。
2018年3月28日,鑫杰公司財務人員王某某手寫一份欠條給原告,其中載明今欠到周嬋琦經理人民幣貳拾肆萬元整。“該欠款視同借款”。下方落款為“新疆鑫杰公司財務室經手人:王某某”,并加蓋了鑫杰公司財務章(印章編號尾號為237)。該欠條上還有一份簽字,原告陳述該簽字系顧益祥所簽。
鑫杰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原告轉賬付款500000元,附言為“還款”。于2017年12月18日向原告付款500000元,附言為“往來”。于2017年12月18日付款480000元,附言為“往來”。原告陳述,鑫杰公司上述2017年12月18日支付的980000元系歸還之前的借款,原告另提供的其中國農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顯示,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鑫杰公司轉賬付款280000元,2017年12月13日轉賬付款700000元。
鑫杰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原告付款34642.81元,摘要/附言為“周總本次報銷33218.81,已掛賬報銷2424”。
2018年3月1日,鑫杰公司在《烏魯木齊晚報》刊登廣告,載明該公司編號為XXXXXXXXXXXXX的財務章遺失、編號為XXXXXXXXXXXXX的合同章遺失、編號為XXXXXXXXXXXXX王勇明法人章遺失,聲明作廢。兩被告陳述,由于鑫杰公司股東王勇明與顧益祥之間出現矛盾,顧益祥退出公司經營,但退出后拒絕交付相應印章,鑫杰公司遂登報聲明遺失并作廢,并刻制了新的財務專用章。
原告提供的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記載,2018年1月20日,原告向段佳佳付款14256元;2018年1月26日原告向杜文斌付款67022元、向杜文超付款68472元、向汪自斌付款61372元。鑫杰公司曾為上述人員投保過雇主責任保險,保險責任日期自2017年4月2日零時起至2018年4月1日二十四時止。另外,上海鑫杰彩鋼結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原告付款700000元。上海湘翊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向原告付款800000元。兩被告陳述,上述轉賬系為了鑫杰公司經營中支付工程款、轉移公司利潤、投入運營資金等目的而發生,可以證明原告主張的款項系經營中的資金代付代持關系。
原告陳述,原告于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在鑫杰公司工作,擔任副總,負責生產經營,部門協調工作。在鑫杰公司上班期間,原告通過電話、微信等形式向王勇明以及鑫杰公司財務人員催討涉案欠款。被告王勇明陳述,原告在2018年下半年離開鑫杰公司時曾與王勇明有過一次面談,要求與鑫杰公司進行結算,并根據結算給付款項,但交談的具體時間不清楚,大體在第三季度。
另查明,鑫杰公司有兩名股東,分別為王勇明和顧益祥。
2019年5月20日,原告與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原告與鑫杰公司民間借貸糾紛,聘請該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律師代理費金額為50000元。審理中,原告未就上述律師費支付情況提供證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疆鑫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周嬋琦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新疆鑫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周嬋琦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1月30日起算、以25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1月31日起算、以7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2月6日起算、以8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2月24日起算、以10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3月2日起算、以6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3月8日起算、以15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3月20日起算、以8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3月23日起算、以2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3月24日起算、以85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3月27日起算,均按年利率10%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新疆鑫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嬋琦借款逾期利息(以24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周嬋琦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給付金錢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2665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17665元,由原告周嬋琦負擔611元,由被告新疆鑫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70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按不服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金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培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喻琳
判決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