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上海鑫杰彩鋼結構有限公司、顧益祥因與被上訴人新疆鑫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2019)兵0601民初128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新疆鑫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與顧益祥、上海鑫杰彩鋼結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管轄裁定書
案號:(2019)兵06民轄終26號
判決日期:2019-11-11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上海鑫杰彩鋼結構有限公司、顧益祥上訴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未簽訂相關的產品買賣合同,也未形成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同時雙方也未約定管轄,本案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本案上訴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寶山區。因此,被上訴人如果起訴上訴人,應在上訴人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上訴人新疆鑫杰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翔
審判員劉新建
審判員張衛民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志芳
判決日期
201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