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廣西瑞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凡成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百色市田陽區人民法院(2020)桂1021民初270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廣西瑞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凡成舉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桂10民轄終94號
判決日期:2021-01-20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廣西瑞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百色市田陽區人民法院(2020)桂1021民初2705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關系,無約定管轄法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田陽區人民法院既不是原告住所地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雙方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即田東縣人民法院管轄。雖然實際交貨地點為田陽區,但依據訴訟中的“原告就被告人原則”,管轄地應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上訴人作為被告,住所地在南寧市青秀區,為便于訴訟的進行,應由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
被上訴人凡成舉二審期間未作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曲靜
審判員周玲
審判員韋金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黃淑雯
判決日期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