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新疆鐵設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鐵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新疆天恒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恒基公司)、新疆翔宇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翔宇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第一建筑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終13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新疆鐵設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新疆天恒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疆翔宇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追償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新民申2073號
判決日期:2017-11-28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鐵設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擅改案由不當(由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改為追償權糾紛),程序違法,剝奪了鐵設公司的答辯權。(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天恒基公司與鐵設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47條補充條款約定"外墻面陶粒砼砌塊墻面抹灰按8元/㎡......"并非原審法院認定的是雙方對新疆天恒基府城花苑A棟、B棟(以下簡稱案涉建筑物)墻體外立面的找平和抹灰的明確約定,而僅是對案涉建筑物南北方向窗戶部分的填充施工的約定(引發案涉事故的是東側墻面的保溫層脫落)。2.原審法院調取的沙依巴克區安監部門對新疆建院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院公司)總經理任杰的詢問筆錄可以看出,作為案涉工程的監理公司,其在鐵設公司施工前已經發現案涉建筑物的外墻存在墻面不平的情況。監理公司作為天恒基公司的代表,其知悉上述情況,也就意味著天恒基公司亦知悉該情況,鐵設公司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原審以鐵設公司無書面證據證實已向天恒基公司反映過案涉建筑物外墻面不平的情況,而認定鐵設公司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依據不足。(三)本案事故的發生系意外事件(即特大風天氣原因所致),鐵設公司是按照建設施工合同、施工圖紙及操作規范的要求進行的施工,且五方驗收亦是合格。因此,本案不存在責任方,天恒基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行使追償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依法申請再審。
天恒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小麗接受詢問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案涉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鐵設公司所承接的案涉建筑物的保溫工程存在質量瑕疵。案涉事故發生之日雖有大風,但這并不是鐵設公司的免責事由,其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二)鐵設公司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已經向我公司履行了告知義務(即及時通知我公司案涉建筑物的外墻面平整度偏差較大的情況)及我公司在明知該事實的情況下仍要求鐵設公司繼續施工。綜上,請求依法駁回鐵設公司的再審申請。
翔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黎接受詢問稱,(一)二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變更案由,符合法律規定。且鐵設公司在再審申請書中亦明確引用了侵權責任法關于追償權的規定,故二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將本案案由由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變更為追償權糾紛并無不當。(二)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鐵設公司施工質量不合格,其應當承擔責任。綜上,依法駁回鐵設公司的再審申請。
中建第一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景瑞接受詢問稱,(一)二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變更案由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二)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存在證據不足的情形。我公司對案涉建筑物的主體施工已經得到五方驗收認證合格,且鐵設公司亦沒有向我公司告知過案涉建筑物的外墻存在平整度偏差較大的情形。(三)鐵設公司引用了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申請再審,說明其亦是認可本案應為追償權糾紛。綜上,請求依法駁回鐵設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一、指令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彭英琪
審判員張斌
審判員伊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邵顥
書記員黃玲娣
判決日期
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