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舒城銳達置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張時亮、彭如萍對本院(2020)皖1523執3002號執行裁定查封位于舒城縣經濟技術開發區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解除對異議人所有位于舒城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時亮、彭如萍等承攬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皖1523執異94號
判決日期:2021-09-25
法院:舒城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張時亮、彭如萍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定作合同糾紛一案,舒城縣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作出(2020)皖1523執3002號執行裁定書,對被執行人名下位于舒城縣經濟技術開發區地產進行查封。現異議人在辦理房產證期間發現自己購買的房產被查封,2012年12月1日與被執行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2012年11月1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房管局進行了買賣備案。由于被執行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致使這次被執行。依據法律規定提起執行異議,請求解除對異議人所有位于舒城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查封。異議人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不完整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3頁、補充協議復印件1頁、購房發票復印件2張、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復印件2頁、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1頁、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2頁、身份證復印件2頁、結婚證復印件1頁、物業費收據復印件4張。
申請執行人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辯稱,1、異議人并未實際完成不動產登記,案涉房屋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根據法律規定,該房屋仍是被執行人財產,故執行法院對其采取查封措施為正當履職行為,并無不當。2、異議人提供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證明均不是原件,因此對該材料真實性不予認可,無法判斷異議人與被執行人之間是否存在真實有效的房屋買賣關系。且購房合同并不連續完整,原始合同價格無法確定,不能排除異議人與被執行人存在惡意串通以規避執行的可能性。綜上,申請執行人不同意異議人提出的解除查封申請。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18日,本院以(2020)皖1523執3002號立案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523民初2682號民事判決,12月3日以(2020)皖1523執3002號執行裁定查封登記在被執行人舒城銳達置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舒城縣經濟技術開發區地產,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8月16日,異議人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
另查明,2012年11月1日,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于當日繳納購房款,同年12月19日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手續
判決結果
中止對被執行人舒城銳達置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舒城縣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權證皖舒字第××號】房地產的執行。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李杰勝
審判員鐘偉
審判員李萬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黃偉
判決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