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天津大業亨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光大興隴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謙宏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金一華、楊凱侵權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2021)蘇0505民初2683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天津大業亨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光大興隴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與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謙宏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蘇05民轄終537號
判決日期:2021-08-03
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天津大業亨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訴稱:上訴人與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大通陽明18號一期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后因融資方工大高總公司沒有按期兌付資管產品,被上訴人曾在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本案相同事由、案由和訴請上訴人承擔責任,當時上訴人就案件管轄問題提出與本案相同的異議請求,認為應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該異議請求得到蘇州市中級法院明確支持。現被上訴人再次起訴上訴人,本案也并不會因為增加被告而改變管轄法院。故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駁回被上訴人起訴。
光大興隴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上訴稱:一、被上訴人已就同一爭議第三次起訴,明顯存在規避管轄的惡意,特別是在第二次已經移送蘭州中院管轄的情況下,其又通過追加被告方式繼續選擇在蘇州本地起訴,其惡意規避管轄的意圖十分明顯。二、被上訴人追加楊凱作為共同被告,系為了惡意規避地域管轄而虛列被告。本案中,被上訴人系基于其與天津大業亨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關系選擇性提起侵權責任糾紛,無論被上訴人認為有多少人共同侵權,基礎合同關系和管轄原則并未變化。故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駁回被上訴人起訴,或者將本案移送至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楊俊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裴國強
書記員薛凌華
判決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