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沈陽景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本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之規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李志斌獨任審理。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申請用兩個月進行調解。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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