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人廣東雄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雄塑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廣西元冠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元冠公司)、第三人覃新來、顏業勇、張少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南市民二終字第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廣東雄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廣西元冠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2)桂民申字第1130號
判決日期:2012-12-19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雄塑公司申請再審稱:1、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法院將舉證責任分配給雄塑公司違反了法律規定,雄塑公司與元冠公司均認可2007年1月30日所訂立的《欠條》是雙方的最終結算,元冠公司欠雄塑公司16812元,廣西煌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代元冠公司于2007年8月8日向雄塑公司支付了20000元,但元冠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這20000元是支付元冠公司對雄塑公司的欠款16812元;2、二審法院未同意雄塑公司申請對廣西煌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南寧市閩東建材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是錯誤的。請求本院依法再審本案,撤銷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南市民二終字第53號民事判決,判令元冠公司向雄塑公司支付貨款16812元及利息3000元,由元冠公司負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
駁回廣東雄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周冕
代理審判員韋曉云
代理審判員李成渝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霍學亮
判決日期
201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