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安徽綠寶特種電纜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中核工建設集團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本院審判作出的(2019)皖1523民初716號民事調解書規定:一、被告中核工建設集團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綠寶特種電纜有限公司貨款685071.78元,逾期付款利息17000元,合計702071.78元。二、如被告中核工建設集團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支付,應當自2019年7月26日起,以711762.78元(含訴訟費、保全費9691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向原告安徽綠寶特種電纜有限公司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521元,保全費4170,合計9691元,由被告負擔(該費用被告于2019年7月24日支付給原告)。該調解書生效后,因被執行人未按調解履行。根據權利人申請,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執行
安徽綠寶特種電纜有限公司、中核工建設集團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皖1523執166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舒城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立案執行后,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申報財產表、限制消費令與廉政監督卡等法律文書,責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
在本案的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主動發起網絡系統調查,通過對人民法院與銀行、不動產、互聯網銀行、證券、車輛、工商總局等管理部門建立的聯網系統核查,發現被執行人數額較小銀行存款,已依法采取了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除此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另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具體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作出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進行信用懲戒。本院將上述調查情況向申請執行人進行通報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對本院在本案中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財產,申請執行人要求期限屆滿繼續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請,逾期未申請的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如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程軻
審判員宋萬軍
審判員李萬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許雅麗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