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肥西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肥西農商行)訴被告安徽綠寶特種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寶電纜公司)、綠寶電纜(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寶集團公司)、安徽綠寶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寶銅業公司)、安徽寶欣科技特種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欣電纜公司)、安徽綠寶電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寶電線公司)、上海勝華電纜(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集團公司)、張勝利、張勝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肥西農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晨鈺、程超,被告綠寶電纜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沈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綠寶集團公司、綠寶銅業公司、寶欣電纜公司、綠寶電線公司、勝華集團公司、張勝利、張勝飛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肥西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安徽綠寶特種電纜有限公司、綠寶電纜(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23民初5665號
判決日期:2020-08-07
法院:肥西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肥西農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綠寶電纜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500萬元及利罰息(以2500萬元為基數,截至2019年8月13日利罰息合計426389.93元;2019年8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罰息,按合同約定的年罰息利率12.2148%計算);2.判令被告綠寶電纜公司支付原告因訴訟產生的律師代理費248000元;3.判令被告綠寶集團公司、綠寶銅業公司、寶欣電纜公司、綠寶電線公司、勝華集團公司、張勝利、張勝飛對綠寶電纜公司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5日,綠寶電纜公司從肥西農商行借款,雙方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營業部借字2018第0606號),約定肥西農商行提供借款額度2500萬元,額度有效期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貸款利率為年基準利率4.35%上浮116%,即年利率9.396%;逾期加收30%罰息;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到期一次性還本。同日,綠寶集團公司、綠寶銅業公司、寶欣電纜公司、綠寶電線公司、勝華集團公司、張勝利、張勝飛分別與肥西農商行簽訂保證合同,自愿為綠寶電纜公司上述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8年6月25日,肥西農商行依約放款2500萬元,貸款年利率9.396%,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5至2019年6月25日。借款到期后,綠寶電纜公司未依約還本付息。截至2019年8月13日,綠寶電纜公司共欠肥西農商行借款本金2500萬元及利罰息426389.93元。肥西農商行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故訴至法院。
綠寶電纜公司辯稱,借款本金無異議,原告訴請利息及罰息標準過高。原告主張的律師費過高,也未提供相應的收費標準文件。
綠寶集團公司、綠寶銅業公司、寶欣電纜公司、綠寶電線公司、勝華集團公司、張勝利、張勝飛未答辯,也未提交證據,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
肥西農商行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25日,綠寶電纜公司(甲方)與肥西農商行(乙方)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營業部借字2018第0606號),約定綠寶電纜公司向肥西農商行借款,肥西農商行提供借款額度2500萬元;貸款利率為年基準利率4.35%上浮116%,即年利率9.396%;逾期加收30%罰息,即年利率12.2148%;按月結息,到期一次性還本。同時約定,“乙方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均由甲方承擔”。同日,綠寶集團公司、綠寶銅業公司、寶欣電纜公司共同與肥西農商行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營業部保字2018第0403號),綠寶電線公司與肥西農商行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營業部保字2018第0405號),勝華集團公司、張勝飛、張勝利共同與肥西農商行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營業部保字2018第0402號),上述保證人自愿為綠寶電纜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均為“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征收、征用補償費用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保證期間均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合同簽訂當日,肥西農商行依約放款2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2019年6月25日,借款到期,綠寶電纜公司僅結清部分利息,貸款本金2500萬元及下剩利息10747.43元未按期歸還。自2019年6月26日起,貸款逾期,肥西農商行依約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截至2019年8月13日,綠寶電纜公司共欠肥西農商行借款本金2500萬元、利罰息426389.93元。另查,肥西農商行為實現債權聘請律師,于2019年8月29日與安徽漢合律師事務所簽訂《代理委托合同》,約定律師代理費248000元。肥西農商行于2019年10月31日通過銀行轉款全額支付律師代理費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綠寶特種電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安徽肥西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500萬元及利罰息(截至2019年8月13日利罰息合計426389.93元;2019年8月14日起的罰息,以2500萬元為基數,按合同約定的年罰息利率12.2148%,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綠寶特種電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安徽肥西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248000元;
三、被告綠寶電纜(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綠寶銅業有限公司、安徽寶欣科技特種電纜有限公司、安徽綠寶電線有限公司、上海勝華電纜(集團)有限公司、張勝利、張勝飛對被告安徽綠寶特種電纜有限公司本判決主文確定的第一項、第二項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172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75172元,由被告安徽綠寶特種電纜有限公司、被告綠寶電纜(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綠寶銅業有限公司、安徽寶欣科技特種電纜有限公司、安徽綠寶電線有限公司、上海勝華電纜(集團)有限公司、張勝利、張勝飛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林
人民陪審員時云
人民陪審員余華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楊桂芳
判決日期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