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核工建設集團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安徽綠寶特種電纜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的(2019)皖1523民初71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核工建設集團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安徽綠寶特種電纜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皖15民轄終25號
判決日期:2019-12-17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審中,中核工建設集團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對本案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原告是基于原、被告間的《往來對賬函》向被告主張債權,《往來對賬函》相當于欠條,是一種債權,而《往來對賬函》并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故本案應當由被告住所地,即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人民法院審理,請求將該案移送至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人民法院。
原審經審查認為,一、原、被告于2017年4月17日和2018年8月10日簽訂的采購合同,按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屬于買賣合同。《往來對賬函》只是上述買賣合同的補充,而不是獨立于上述買賣合同以外的債權,被告主張相當于欠條沒有法律依據。二、原、被告于2017年4月17日、2018年8月10日簽訂的兩份采購合同,均約定發生爭議向合同履行地即舒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現原告依據合同的約定向舒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我國民訴法的規定。故被告異議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核工建設集團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與安徽綠寶特種電纜有限公司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以及《舒城師范新校區項目電纜采購合同》中,數量及單價均是暫定的,安徽綠寶特種電纜有限公司依據該兩份合同無法確定最后的金額。根據《合同法》第36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即便上述二合同中沒有約定,雙方實際履行了的,雙方經過結算后可以確定最終金額,結算后的金額是需要支付的金額。而本案中,《往來對賬函》是對雙方實際履行的確認,該確認部分,由上訴人對對賬聯所確認的包括往來數額在內的信息進行核對,如無異議則蓋章、簽名確認。因此,對賬函是可以單獨作為債權憑證使用的。安徽綠寶特種電纜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的依據是對賬函,而對賬函作為單獨的債權憑證,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規定,由上訴人的住所地,即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認定《往來對賬函》只是買賣合同的補充,不能作為獨立的債權,是對事實認定不清。請求依法撤銷(2019)皖1523民初716號民事裁定,并將本案移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顧德明
審判員盧文樂
審判員丁志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冰潔
判決日期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