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遼寧奧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隆公司)與被執行人丹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二建公司)、劉慶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丹東市雙建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建公司)對執行其承租的位于丹東市振興區振四街31-5號辦公樓一層10間辦公室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丹東市雙建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遼寧奧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06執異54號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雙建公司稱,請求解除對其承租的位于丹東市××區××街××辦公樓××辦公室的查封。其主要事實和理由是:雙建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承租了二建公司所有的位于丹東市××區××街××辦公樓××辦公室,租期八年,現該棟辦公樓整體被貴院查封,致使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本院查明:奧隆公司與劉慶國、劉歡麗、王金柱及二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遼民一終字第00073號民事判決,判決劉慶國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奧隆公司
6752107.32元,二建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奧隆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6)遼06執59-1執行裁定,查封了二建公司所有的包括涉案房屋在內的土地和房屋。
另查明:2017年11月1日,雙建公司與二建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雙建公司租賃二建公司辦公樓一層(10個房間),租期為八年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丹東市雙建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呂姝
審判員盧國華
審判員徐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安妮
書記員王翌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