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李曉輝租賃糾紛一案,烏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02民初783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受理立案后,向被執行人李曉輝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即日起向申請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清償債務425438元。該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調查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李曉輝民事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新4202執716號
判決日期:2021-08-14
法院:烏蘇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查詢結果如下:
1、通過全國網絡總對總查控,查詢了被執行人李曉輝所有的銀行賬戶及余額,查出賬戶無存款。
2、本院通過烏蘇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出被執行人李曉輝所有的位于烏蘇市明盛御景小區11號樓2第一202室房產登記系唯一住房,不宜處置。
3、通過全國網絡總對總查控查出被執行人李曉輝名下無車輛。
4、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李曉輝限制高消費。
上述執行過程及信息,本院通過談話的方式將被執行人李曉輝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財產的調查結果告知申請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財產線索,申請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也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因本案被執行人李曉輝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并在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后,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待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合議庭
審判長阿依多斯
審判員努力古麗
審判員李新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居拉提
判決日期
2021-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