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曹迅與被執行人伊寧縣廣匯天然氣有限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021民初155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2日向被執行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申報財產表等法律文書。于2021年3月24日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案款25653.74元,違約金7696.12元,合計33349.86元,被執行人伊寧縣廣匯天然氣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5日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完畢。申請人當天向本院遞交了撤回執行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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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迅與伊寧縣廣匯天然氣有限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曹迅與伊寧縣廣匯天然氣有限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新4021執278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伊寧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伊寧縣人民法院(2020)新4021民初155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
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哈山·木砍別克
審判員阿力木江·加帕爾
審判員努爾太·吾買爾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聶永飛
書記員伊合巴麗·伊力哈木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