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姜鳳啟因與被上訴人北京中電飛華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公司)、國網信息通信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網公司)、北京國電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電通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914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姜鳳啟與北京中電飛華通信有限公司等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01民終7606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姜鳳啟上訴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姜鳳啟的訴訟請求。其主要上訴理由為:國電通公司黨委無權直接解除姜鳳啟與中電公司的勞動關系,姜鳳啟不存在長期不在崗的情形,姜鳳啟的工作性質不是坐班制,不在崗位辦公不代表曠工,國電通公司、中電公司2020年11月6日回復函的內容是虛構的,且國電通公司、中電公司出具該回復函可印證勞動關系沒有解除。(2019)京0108民初27249號和(2019)京0108民初27262號案件及(2019)京01民終11113號和(2019)京01民終11114號判決書認定姜鳳啟與中電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錯誤。姜鳳啟檔案仍由中電公司保管,勞動關系并未解除。中電公司在與姜鳳啟2015年5月1日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加蓋該公司更名后公章的行為表明勞動合同沒有解除。國網公司上市公告中關于中電公司各級職稱人員沒有變化,證明勞動合同沒有解除。姜鳳啟在中電公司連續工作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故勞動合同關系不應解除。中電公司違法解除與姜鳳啟的勞動合同,姜鳳啟可要求恢復勞動合同關系,且中電公司并未支付經濟賠償,故勞動合同沒有解除。
中電公司、國網公司辯稱,同意一審裁定,不同意姜鳳啟的上訴請求。
國網通公司辯稱,同意一審裁定,不同意姜鳳啟的上訴請求。
姜鳳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中電公司支付2018年5月15日到天津市寶坻供電局出差交通費110.5元(此項放棄,已經重復起訴了,不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50元;2.國電通公司與國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姜鳳啟曾對中電公司(彼時名稱為北京中電飛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作出(2019)京0108民初27262號民事判決書,查明事實如下:“姜鳳啟在2015年5月1日與中電公司(彼時名稱為北京中電飛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最后一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約定姜鳳啟擔任分公司副經理崗位,中電公司將姜鳳啟安排至中電公司擔任天津分公司任副總經理。……姜鳳啟提交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有:根據《北京國電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關于給予姜鳳啟等同志處分的決定》,姜鳳啟……自任中電飛華天津分公司副總經理起至今,長期不到崗上班,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工作紀律,公司決定與姜鳳啟同志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日期2018年6月11日。……”作出認定如下:“……綜上可見,中電公司已經與姜鳳啟在2018年6月11日解除勞動關系。……本院認為,即使中電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雙方的勞動合同亦無法繼續履行。……”
姜鳳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民終1111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中電公司與姜鳳啟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8年6月11日解除,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姜鳳啟不服二審判決,提起再審,2020年8月1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民申3296號民事裁定書,載明經審查認為:“原審認定姜鳳啟與中電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8年6月11日解除,并無不當”,并裁定駁回姜鳳啟的再審申請。
姜鳳啟以要求中電公司支付寶坻至北京出差回程交通費的公交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國電通公司、國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該委作出京海勞人仲不字(2020)第150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姜鳳啟不服該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姜鳳啟表示放棄2018年5月15日到天津市寶坻供電局出差交通費110.5元的請求,已經重復起訴了,不再主張,一審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精神損害賠償金爭議,并非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姜鳳啟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淀勞仲委)作出的京海勞人仲不字(2020)第150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而提起訴訟,但其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請求不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的范疇。故對姜鳳啟要求中電公司支付其精神損害賠償金、國電通公司與國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該院缺乏受理依據,對其起訴,該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姜鳳啟的起訴。
二審中,姜鳳啟提交以下證據證明:海淀勞仲委2021年6月18日的庭審筆錄,證明中電公司、國網公司和國電通公司虛構事實,相關仲裁裁決和判決書系枉法裁判。中電公司、國網公司和國電通公司質證意見為,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述證據的內容與本案處理結果并無關聯,對該證據的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徐碩
審判員郭勇
審判員董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巖
書記員張晨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