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簡稱“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與被告烏魯木齊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烏市久安消防公司”)、新疆西部瑞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新4202民初1396號民事判決書。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新42民終1008號民事裁定,將該案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5月17日、9月17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秋麗、韓鵬飛,被告烏市久安消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洪浩,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玉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期間,因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申請重新價格評估,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陜西子午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與烏魯木齊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西部瑞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新4202民初687號
判決日期:2018-12-25
法院:烏蘇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82178.34元(已鑒定為準)、材料運輸費2000元、延誤付款的利息損失15316.35元(從2015年9月5日-2017年6月5日),合計199494.69元。2、本案訴訟費、郵寄費均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26日,原告與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書》1份,約定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將其承建的烏蘇市新區中醫院病房樓及附屬工程內的消防工程項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發包給原告進行施工。合同簽訂后,原告進入現場施工并購進了工程所需的全部施工所需建筑材料。2015年8月18日,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向原告作出《解除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書》,責令原告停止施工并撤走全部施工人員。原告在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出具《回復函》。后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在未對原告正在施工的工程進行結算的情況下,強行解除合同,并且把原告正在施工沒有完工的消防工程轉包給被告烏市久安消防公司。2015年9月初,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聯系原告讓原告派專人來烏蘇清點工地剩余的建筑材料,以便將剩余建筑材料轉交給烏市久安消防公司。2015年9月5日,原告指派公司職員申承明等三人前往烏蘇中醫院工地清點材料,當時二被告將已經清點好的消防配件名稱、型號、數量、單價統計表單交給了原告派出的工作人員申承明,并承諾按照統計單上的材料由被告烏市久安消防公司三天內給原告付款。統計表上由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負責人李勇簽字,建設單位烏蘇市中醫院聘用的監理工程師擺利明、中醫院工程總承包方江蘇嘉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趙遠洋、被告烏市久安消防公司現場負責人王小雙、王仁賢分別簽字確認。后,二被告接受并使用了原告的材料但拒絕向原告支付材料款,經追索未果,為此原告訴諸人民法院。
被告烏市久安消防公司辯稱,原告起訴我公司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1、本案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我公司從未與原告簽訂過施工合同,雙方之間無此類合同關系。2、原告訴稱其與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書》,同年8月18日解除了合同,據此,原告訴請應當向該合同的相對方暨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主張。我公司不是2015年4月26日《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書》的當事人,與原告亦無任何購銷消防施工材料的法律關系,無解決該合同糾紛的權利義務,原告基于該合同不應向我公司主張材料款。4、2015年9月1日,我公司與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將其承建的烏蘇市新區中醫院病房樓及附屬工程內的消防工程發包給我公司,合同約定工程造價暫定660萬元。我公司在履行該合同中使用的部分“建筑材料”,是新疆西部瑞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為了明確具體數量,分別于2015年8月28日、8月31日由工程監理方、發包方新疆西部瑞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工程總承包江蘇嘉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就新疆西部瑞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的名稱、數量進行了清點和確認,但在清點的清單中并沒有明確材料的價格,因此,原告主張的材料款數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被告新疆西部瑞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1、2015年4月26日我公司與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簽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書》屬實,合同簽訂后因原告遲遲不進場施工,并延誤工期,所以我公司解除了和原告的施工合同。2、我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萬元,但原告僅履行了部分義務,其延誤工期導致我公司損失嚴重,后我公司又與久安消防公司于2015年9月1日簽訂施工合同。3、我公司已付原告的100萬元工程款已遠遠超過了原告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價款。4、清點材料時,原告也未到場,故瑞鑫公司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原告訴請無依據,應予以駁回。
被告烏市久安消防公司對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1、我公司不是《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書》、《解除合同通知書》、《回復函》的合同相對當事人,故對真實性無法確認,該組證據與烏市久安消防公司無關聯性,三性無法發表意見,統計單的真實性不認可,合法性關聯性也不認可;2、《出庫單》不是正規發票單,與本案無關聯性。我公司與原告沒有任何關系,不應該承擔本案付款責任。
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對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為:①《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書》與《解除合同通知書》的真實性認可,雙方存在消防裝修合同關系屬實,因原告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施工,亦不按照發包方要求進行施工,故于2015年8月18日解除了合同,并作出《解除合同書》,同時告知原告于接到通知后三天內到場進行結算,原告并沒有按照約定到場結算。②至于《材料清點單》,以我方提供為依據。③《出庫單》三性不認可,不是正規發票單,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被告烏市久安消防公司為證實其答辯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1、《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書》1份,工程決算單據,用以證明:1、烏市久安消防公司和瑞鑫房地產公司于2015年9月1日簽訂了烏蘇市新區中醫院病房及附屬工程的消防工程,該合同造價為660萬元,約定以實際審計決算價為準,后瑞鑫房地產公司支付了300萬元工程款,尚欠300余萬元工程款未結算并未支付的事實。
2、現場消防材料清點單,用以證明:①瑞鑫房地產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8月31日對烏市久安消防公司進入現場前的部分消防材料進行清點和確認;②材料清單僅有名稱、型號、數量,并沒有價格和其他約定;③通過清點,承包方烏市久安消防公司只是接受了發包方瑞鑫公司提供的材料的事實。
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對被告烏市久安消防公司提交的現場消防材料清點單予以認可,認為:這份證據與原告剛才提交的一致,就是原告起訴主張的材料款的依據。至于后來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將本來已經由原告陜西子午公司完成了一部分的消防裝修工程另外發包給本案被告烏市久安消防公司,他們之間簽訂的合同與本案無關。
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對被告烏市久安消防公司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為證實其答辯主張,提供以下證據:《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書》、《解除合同通知書》各1份,用以證明其答辯主張。
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對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提交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明的問題不予認可。
被告烏市久安消防公司認為該證據于其公司無關聯。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與被告新疆西部瑞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書》1份,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了由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承建的烏蘇市新區中醫院病房樓及附屬工程內的消防工程。雙方約定竣工日期2015年8月30日,并對各自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載明。合同簽訂后,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進入現場施工,并購進了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同時將材料運送至涉案工程施工地點并予以擺放。
2015年8月18日,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向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下發了《解除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與原告簽訂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書》,并告知原告在接到此通知后于三天內派員同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代表到施工現場,對原告已經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以便于結算,如逾期未派人至現場,則視為原告公司同意由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單方對工程量確認。
2015年8月25日,原告收到通知書后向被告新疆西部瑞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了《回復函》。后,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停止施工并撤走全部施工人員。
2015年8月28日、2015年8月31日,在監理單位在場情況下,被告烏市久安消防公司與被告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派員對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留在工地現場的消防配件進行了清點,由新疆西部瑞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勇,建設單位烏蘇市中醫院聘用的建立工程師擺利明、工程總承包江蘇嘉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趙遠洋、被告烏魯木齊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王小雙、王仁賢,就現場材料的名稱、數量進行了清點,并在材料統計表上簽字確認,同時制作了《2015.8.28現場消防材料清單數量合計表》、《2015.8.31現場消防配件清單數量統計表》。
2015年9月1日,被告烏市久安消防公司與西部瑞鑫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書》,將已經由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施工建設了一部分、尚未完工的涉案烏蘇市新區中醫院病房樓及附屬工程內的消防工程發包給被告烏市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約定工程造價暫定660萬元。同時,被告新疆西部瑞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原告留在施工場地的上述清單列明的“消防類材料”移交給被告烏魯木齊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使用。
后,被告烏市久安消防公司在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到達涉案工程施工地詢問時,將上述清點表各交給原告1份。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2015年4月26日與被告新疆西部瑞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書》,于2015年9月予以解除,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新疆分公司不持異議。
另查明,1、原告提供的《2015.8.28現場消防材料清單數量合計表》、《2015.8.31現場消防配件清單數量統計表》上顯示的材料的名稱、數量與被告烏魯木齊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統計表上顯示的材料的名稱、數量一致,但原告提供的統計表中有些標明了價格,有些未標明材料的價格。而被告烏魯木齊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的統計表中未顯示材料的價格。
2、因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交了《2015.8.28現場消防材料清單數量合計表》、《2015.8.31現場消防配件清單數量統計表》,但雙方僅對表中配件數量和型號予以載明,對價格和廠家未作記載,加之被告新疆西部瑞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原告提交的價格鑒定結論書持有異議,故本院依法委托重新鑒定。2018年9月14日,經重新評估,《2015.8.28現場消防材料清單數量合計表》與《2015.8.31現場消防配件清單數量統計表》中記載的消防材料總價值為211036.16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疆西部瑞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當向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消防建材款211036.16元,同時承擔逾期付款期間造成的利息損失21604.80元【211036.16元×4.875‰×21個月,自2015年9月5日計算至2017年6月5日】;
二、被告新疆西部瑞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當向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鑒定費5700元;
上述一、二項合計238340.96元,限被告新疆西部瑞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原告陜西子午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對被告烏魯木齊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875元,投遞費732元,共計5607元,由被告新疆西部瑞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交費用502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同時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另交投遞費100元,上訴于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如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仍不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長甄紅
人民陪審員姚勝文
人民陪審員布英塔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張昊
判決日期
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