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鐵八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八局七公司”)與被告成都市瀚宇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宇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中鐵八局七公司申請追加成都市青白江區前進綜合貿易公司(以下簡稱“前進公司”)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予以準許。訴訟中,中鐵八局七公司申請對前進公司印章真實性鑒定,本院經審查予以準許,本院依法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本案鑒定事項,后中鐵八局七公司撤回該項鑒定,四川旭日司法鑒定中心函告本院終止該鑒定。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鐵八局七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雪、王銳,被告瀚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紅兵,被告前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云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鐵八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與成都市瀚宇投資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區前進綜合貿易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13民初2326號
判決日期:2021-03-19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中鐵八局七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搬遷安置補償合同》無效;2、判令確認瀚宇公司向前進公司支付拆遷補償款的行為系對原告財產權的侵權行為;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擔侵權造成的財產損失8981201元;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前進公司與中鐵八局七公司的關系。中鐵八局七公司為國有獨資的中央企業,是前進公司的上級管理機構、主管部門、開辦人,為前進公司唯一合法的開辦主體,前進公司的開辦資金為中鐵八局七公司的投資。二、前進貿易公司狀況。2010年2月20日,前進公司未依法參加企業年檢,經本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罰決定書,被成都市青白江區工商局依法吊銷。前進公司法定代表人黃丹華已去世,前進公司一直未成立清算組注銷清算。前進公司沒有與瀚宇公司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合同》的主體資格,此行為無效。三、中鐵八局七公司為《搬遷安置補償合同》簽訂的合法主體。前進公司已停止經營多年,且已被吊銷營業執照,根據相應規定,前進公司的清算工作應由中鐵八局七公司作為主管部門進行清算。前進公司所使用的房屋為原告以前的臨時房屋,屬于國有資產,系為扶持前進公司暫時使用,該房屋對應土地為原告取得使用權,前進公司不是原房屋及土地權益人。四、瀚宇公司與前進公司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合同》系對中鐵八局七公司的嚴重侵權,所涉補償款8981201元應作為中鐵八局七公司的損失給予賠償。前進公司被吊銷、法定代表人去世后,新的法定代表人需經中鐵八局七公司批準,但中鐵八局七公司未批準任何人,也未授權任何人處理前進貿易公司的任何事項。瀚宇公司與前進公司簽訂合同沒有審查簽訂人身份,也未對房屋土地權屬情況調查核實,存在過錯,屬于嚴重侵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瀚宇公司辯稱,中鐵八局七公司的起訴沒有事實基礎,案由錯誤。前進公司作為案涉房屋所有權人無過錯、無侵權,中鐵八局七公司應證明自己未房屋所有權人。瀚宇公司在與前進公司簽訂拆遷協議后,得知中鐵八局七公司與前進公司之間有矛盾,才遲遲未向前進公司支付拆遷款。前進公司與瀚宇公司之間在本院有生效判決,中鐵八局七公司若要起訴,需撤銷生效判決。瀚宇公司將向中鐵八局七公司追償案涉所有費用。請求法院駁回訴請。
被告前進公司辯稱,1、原告主體資格不適格。2、前進公司并非本案適格的被告。前進公司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瀚宇公司作為拆遷主體與前進公司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合同》,并對案涉拆遷房屋的現狀進行了價值評估,對拆遷價款達成一致后,瀚宇公司拆遷了前進公司的房屋,前進公司基于房屋被拆遷獲得房屋拆遷款,并未侵犯原告及任何第三方的權利。3、原告訴請法律關系混同,各項訴訟請求無法律邏輯。4、前進公司與瀚宇公司簽訂的《搬遷安置補償合同》合法有效,應駁回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5、原告第二項訴請缺乏依據,應予以駁回。6、原告請求判決前進公司不能獲得拆遷補償款不能成立。前進公司系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案涉拆遷款歸前進公司。7、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不但超過了最長權利保護期限,也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嚴重侵犯了前進公司以及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8、案涉拆遷合同及拆遷款歸屬已有生效判決認定,原告訴訟請求與生效判決相悖。綜上,原告的訴請毫無事實基礎與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文件、《成都市青白江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罰決定書》、(2020)川0113民初654號民事判決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登記審批表及土地平面圖、《成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模擬搬遷補償安置合同》、收條復印件、舊房移交清單復印件等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3月,前進公司作為原告,以瀚宇公司為被告,向本院提起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訴訟,訴請法院判令瀚宇公司支付拆遷安置補償款89812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20)川0113民初654號民事判決:一、成都市瀚宇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成都市青白江區前進綜合貿易公司拆遷安置補償款8981201元;二、成都市瀚宇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成都市青白江區前進綜合貿易公司資金占用利息(以8981201元為基數,從2020年3月5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駁回成都市青白江區前進綜合貿易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認定的事實有: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區××路××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前進公司。2018年10月,瀚宇公司與前進公司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合同,約定搬遷房屋為青白江區青華中路142-158號房屋(權0040507),前進公司自愿放棄被搬遷房屋產權和房屋安置而選擇貨幣補償,瀚宇公司支付前進公司補償總價款為8981201元。2018年10月25日,前進公司將案涉房屋的產權證原件交付瀚宇公司。2019年3月7日,前進公司將案涉房屋移交瀚宇公司。現案涉房屋已被拆除。
現(2020)川0113民初65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前進公司已就生效判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查明,前進公司現處于吊銷狀態、法定代表人黃丹華已去世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鐵八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74668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79668元,由原告中鐵八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佳
人民陪審員楊莉
人民陪審員王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黃祎婷
判決日期
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