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當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尉氏縣鑫勝砼業有限公司與鄭州豫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王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0223民初830號
判決日期:2020-01-14
法院:河南省尉氏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尉氏縣2014年邢莊鄉一萬畝農田建設(提質更新)項目新修水泥路工程對外招標,被告河南豫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通過投標中了第五標段,尉氏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與該公司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施工地點為邢莊鄉燒酒湖村等;王偉系該項目的實際負責人,原告為其項目提供了3398.59立方的混泥土,被告給付了部分料款。2018年1月13日,經雙方結算,該項目負責人王偉給原告出具了欠條,仍欠下250591元(587625元)的料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還。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混凝土款250591元及利息(月利息2分,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經審理查明,在審理過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河南豫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明確地址,且被告王偉與其身份證號不符,致使本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尉氏縣鑫勝砼業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59元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發振
人民陪審員劉書香
人民陪審員楊明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趙喜亞
判決日期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