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宿州億利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大慶油田水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徽宿州億利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立文、被告大慶油田水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哲峰、孫凱寧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宿州億利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大慶油田水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0602民初4045號
判決日期:2020-06-21
法院: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安徽宿州億利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184488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承建了被告機場路北段(北二路-世紀大道)供水管線動遷工程,該工程現已完工并完成結算,結算價格為184488元,經雙方多次溝通,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被告大慶油田水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辯稱,第一、需要看原告的舉證。第二、該筆工程款數額是否屬于含稅價需要明確,工程確實是原告施工,但是工程款數額需要證據進行核對。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原告安徽宿州億利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工程結算扣款聯簽單復印件1張(加蓋公章)、工程結算書復印件1份(與原件核對無異)。因被告無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大慶油田水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2010年,被告將機場路北段(北二路-世紀大道)供水管線動遷工程施工部分分包給原告承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就案涉工程現原告與被告簽訂工程結算書及工程結算扣款聯簽單,確定工程價款為184488元(不含稅)。因被告未給付工程款,故原告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被告大慶油田水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安徽宿州億利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184488元(不含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90元,由被告大慶油田水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丹丹
人民陪審員李雪瑩
人民陪審員焦燕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鑫宇
判決日期
202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