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宿州億利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大慶油田水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秀霞、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哲峰、孫凱寧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宿州億利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大慶油田水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0604民初5567號
判決日期:2019-11-21
法院: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145347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承建了被告的大慶油田供排水調度中心建設工程,該工程現已完工并完成結算,結算價格為1453470元,經雙方多次溝通,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答辯稱,對原告起訴的工程款數額無異議,由于原、被告雙方沒有簽訂合同,故未能履行支付程序。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于2011年2月份承建了被告的大慶油田供排水調度中心建設工程(三通一平等),工程總造價為1453470元。該工程電氣-高壓、低壓部分的工程造價為19030元;水質化驗三通一平工程造價136538元;鋼頂穿路工程造價118837元;項目部維修4工程造價30103元;項目部維修1工程造價370150元;防水工程造價124381元;項目部維修-土建工程造價628228元;帶壓開孔工程造價26203元。案涉工程于2013年竣工,于當年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原、被告雙方未簽訂合同,被告未能向原告履行付款義務,因原告索要工程款未果,故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工程結算書,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大慶油田水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安徽宿州億利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3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881元由被告大慶油田水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洪宇
人民陪審員周紅波
人民陪審員高海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周涵
判決日期
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