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黔應通道路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黔應通公司)與被告貴州拓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拓全公司)、第三人江西富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悅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黔應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嚴莊貴、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云、被告拓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雪、第三人富悅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廖朋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黔應通道路運輸有限公司、遵義文全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等運輸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102民初5768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黔應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貴州拓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貴州黔應通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支付運費5195536.16元及逾期支付運費的違約金8724843.65元(違約金從2020年10月1日起暫算至2021年3月4日,其后的違約金以5195536.16元為基數按LPR利率四倍標準計算直至全部欠款付清為止);2、江西富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對貴州拓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付清工程款的范圍內向貴州黔應通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支付5195536.16元;3、貴州拓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貴州黔應通道路運輸有限公司因申請財產保全向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費13920元、法院收取的保全費5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第三人將位于貴陽市南明區綜合體”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給被告。2020年5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合同編號為GZ-GY-LDB-2020-001的《運輸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被告將上述工程的土石方交由原告承運。該合同第四條第1款約定“每個月20號之前,甲方(被告,下同)將上個月的運費支付70%給乙方(原告,下同),余30%每月滾動支付”,同時,該合同第七條第1款還約定“甲方未按約定支付乙方運費的,乙方有權暫停運輸;如未在乙方寬限時間內付款(10天);在此工地運輸的車輛甲方按每臺車500元/天的損失賠償給乙方”。合同生效后,原告履行了約定的運輸義務,截止2020年8月31日共產生運費12995356.16元,被告應當在2020年9月20日之前支付該12995356.16元的70%即9096749.31元(12995356.16×70%=9096749.31元)給原告,但被告僅支付了其中780萬元,尚欠5195536.16元未付。因此,被告已經構成違約。被告于2020年11月5日和12月3日分別出具《欠條》和《承諾書》,兩次確認原告履行合同的總金額為12995356.16元,被告僅支付了其中780萬元,尚欠5195356.16元未付。在《承諾書》中,被告還特別強調:“我司承諾2020年12月30日以前付剩余未付工程款的50%以上,2021年1月30日以前付完全部剩余工程款。如逾期未付,則按照原合同簽訂的違約方式支付。”因此,按照原告在案涉工地143輛車每輛車每天500元,從2020年10月1日起計算至2021年1月30日止違約金為8651500元。其后,從2020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按照LPR利率四倍標準計算違約金為73343.65元。以上兩部分違約金合計為8724843.65元(暫算至2021年3月4日,其后的違約金以5195536.16元為基數按LPR利率四倍標準計算直至全部欠款付清為止)。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付款,但被告至今遲遲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拓全公司向本院提出答辯:1、被告尚欠原告金額應為4017305.9元;2、原被告簽訂的《運輸分包合同》僅約定了合同履行過程中未支付運費,原告可暫停運輸,在工地停運車輛按每臺車500元/天支付,原告所主張的違約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3、原被告簽訂的合同中并未約定保險費及保全費,且并非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
第三人富悅公司向本院提出答辯:1、富悅公司與黔應通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2、富悅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向文全公司完成付款義務,不存在對文全公司欠工程款的行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5月30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被告雙方簽訂了《運輸分包合同》,約定被告將其承建的貴州廣電大數據園區綜合體項目工程的土石方交由原告承運,被告向原告支付相應運輸費用,合同約定了工程數量、單價、工期及雙方義務,甲方指定結算人員為王峰。合同第七條約定了違約責任:甲方未按約定支付乙方運費的,乙方有權暫停運輸,如未在乙方寬限時間內未付款(10)天,在此工地運輸的車輛甲方按每臺車500元/天的損失賠償給乙方,給甲方帶來的一切損失與乙方無關。2020年6月、7月、8月雙方3次費用結算明細總額為12986050.4元。2020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有宋文全、王峰簽名并加蓋被告公司印章的欠條,載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780萬元工程款,尚欠5195356.16元未支付。2020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有宋文全、王峰簽名并加蓋被告公司印章的承諾書,承諾于2020年12月30日以前支付剩余未支付工程款5195356.16元的50%以上,2021年1月30日以前付完全部工程款,如逾期未付,則按照原合同簽訂的違約金方式支付。此后,被告并未按約支付款項。另查明,第三人系案涉項目發包方,其于被告已完成結算,結算金額為2105347.65元,已付14737430.86元,尚欠6316042元為支付,原告遂起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運輸分包合同、欠條、承諾書、運輸明細等證據在卷為證,并經質證核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拓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貴州黔應通道路運輸有限公司運輸費5195356.16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5195356.16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報價利率2倍計算違約金至付清時止。)
二、第三人江西富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貴州拓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16042元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責任。
三、駁回原告貴州拓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718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33020元,原告承擔24698元(該款項原告已預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丹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羅秋平
書記員楊福珍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