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新疆誠通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兵團五建)、武漢大地藝術設計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459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新疆誠通西部物流有限公司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兵08民終562號
判決日期:2021-06-11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誠通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錯誤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事實和理由:有證據表明兵團五建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偷工減料行為,偷工減料的隱蔽性,難以被誠通公司發現,該行為已經構成對誠通公司欺詐,誠通公司在不知道偷工減料真相的情況下,對《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作出確認行為,為誠通公司設立按照《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因此該確認行為是民事行為,屬于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原審法院將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確認行為)認定為事實行為,明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2.誠通公司要求撤銷自己的確認行為,實質上是讓該報告書處于效力待定狀態,需要對偷工減料涉及的工程量進行確認并從中扣除,從而完善該報告書,這也是誠通公司的訴訟目的。誠通公司一般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完全否定該報告書的所有內容。當然,極端情況除外。誠通公司已經將該報告書作為證據向法院出示,當然不會否認其證據效力。誠通公司已經初步舉證兵團五建存在偷工減料行為,其范圍、程度需要通過司法鑒定予以確認,如果偷工減料范圍、程度覆蓋整個工程,誠通公司勢必要堅持撤銷當初的確認行為。如果其范圍、工程可控、明確,可撤銷將轉化為可變更。當然,這個“轉化”要在審理查明的情況下才能發生。因此,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是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必不可少的法律程序,也是正確處理案件解決糾紛的法律程序。請二審法院主持公道,糾正一審錯誤裁定。
兵團五建辯稱,一審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大地公司辯稱,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誠通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撤銷2016年12月原告對世紀星價審字[2016]第070、071、072、073號《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中的確認行為;2.由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誠通公司訴稱,中國誠通物流園項目坐落于新疆石河子市北工業園區經七路42-A號,占地面積500畝,總建筑面積72590㎡,主要包括國標倉庫。海關監管倉庫、綜合辦公樓、集裝箱和重型設備堆場(地坪)等。工程建設分三個標段依次為:1.綜合辦公樓。海關監管庫、1#、2#、3#庫房;2.服務用房及1#、2#、3#倉儲配套服務用房;3.室外配套、電力外網、熱交換站、消防泵房、大門。兵團五建作為總承包人,其中裝飾裝修工程由大地公司施工。工程建設期間:2013年9月-2015年11月。合同總價12857萬元,2016年12月新疆世紀星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星公司)對上述工程的審定價為16382萬元。當月內,三方對該造價咨詢報告作出書面確認行為。2019年下半年,誠通公司發現園區道路、堆場出現不均勻沉降和裂縫跑沙等現象,進一步調研發現該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不全,房屋工程施工質量也存在問題,為慎重起見,誠通公司委托立信國際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信公司)對世紀星公司審定價16382萬元復審,但世紀星公司拒絕提供相關工程施工資料,導致復審工作無法繼續。直到2020年7月15日,誠通公司才委托石河子市中信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公司)對物流園廣場堆場及相關地坪現場鉆孔取芯、開挖、測量,中信公司的上述取芯、開挖、測量等專業技術選點、操作過程,石河子市公證處進行現場公證。中信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公證書、龍門吊基礎厚度均證明涉案工程存在嚴重偷工減料質量問題,而且形成工程安全隱患問題,直接危害涉案工程合理使用年限(50年)。由于偷工減料部分的工程量是虛構的,同時偷工減料所涉及的工程應當返工重做,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兵團五建應當承擔。對園區比較直觀的地坪、龍門吊隨機取點進行開挖和鉆孔取芯,就已經發現兵團五建嚴重偷工減科事實,誠通公司有理由懷疑兵團五建在綜合樓、配套服務用房,庫房等工程施工中也存在偷工減料。鑒于基礎工程涉及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安全使用問題,誠通公司無法對其直接開挖或者鉆孔取芯,將在訴訟中申請司法鑒定,由專業機構對房屋基礎、龍門吊基礎、庫房基礎進行鑒定。兵團五建施工過程中存在大量的、明顯的偷工減料事實,已經危及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其行為嚴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務、第六十四條、《建筑法》第五十八條、第七十四條規定,嚴重損害了誠通公司的合法權利。誠通公司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世紀星價審字[2016]第070、071、072、073號《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中的確認行為行使撤銷權,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當事人所提起的訴訟,應當基于導致引發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設立、變更、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誠通公司在本案中提起的訴訟,針對的是其在《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中的確認行為,該行為僅是事實行為而非民事法律行為,不屬于訴訟標的范圍,不是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對象。其次,誠通公司請求撤銷其在造價咨詢報告書中的確認行為,實質上系在否認該報告書的證據效力。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是造價咨詢機構依據特定程序及法律法規的規定形成的專業結論,其性質在民事訴訟上屬于訴訟證據種類之一,不具有可訴性。當事人對造價咨詢報告書所涉內容若存在異議,可在雙方之間的工程款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就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提出意見,對該證據材料是否采信,屬于審理法院認證范疇,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誠通公司無權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綜上所述,誠通公司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
駁回新疆誠通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莉
審判員劉麗美
審判員白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禹文
書記員朱曉萱
判決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