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武漢大地藝術設計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大地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奇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奇才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24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武漢大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耿建禮,被上訴人天津奇才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衛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武漢大地藝術設計裝飾有限公司、天津奇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津01民終5512號
判決日期:2019-11-30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武漢大地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武漢大地公司不承擔給付責任,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天津奇才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并未查清涉案合同簽訂的主體,亦未查清被上訴人質量違約的事實,因其未查清上述事實,而判決武漢大地公司承擔給付義務,造成了武漢大地公司損失,特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支持。
天津奇才公司辯稱,一審判決就武漢大地公司所述的兩項事實已經查清,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天津奇才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武漢大地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天津奇才公司氟碳漆系列保溫裝飾材料貨款624209元;2.案件受理費由武漢大地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3月31日天津奇才公司與武漢大地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武漢大地公司購買天津奇才公司氟碳漆系列保溫裝飾一體板(8+6),單價為125元/㎡,數量以實際供貨為準等內容。2016年4月25日天津奇才公司供貨1250.256㎡,合款156282元;2016年5月6日天津奇才公司供貨1422.9104㎡,合款177863.8元;2016年5月15日天津奇才公司供貨1259.1864㎡,合款157398.3元;2016年5月20日天津奇才公司供貨1250.256㎡,合款156282元;2016年7月13日天津奇才公司供貨1339.56㎡,合款167445元;2016年7月29日天津奇才公司供貨1241.3256㎡,合款155165.7元;2016年8月10日天津奇才公司供貨1250.256㎡,合款156282元;2016年8月19日天津奇才公司供貨779.9216㎡,合款97490.2元;以上貨物總計9793.672㎡,總貨款為1224209元。天津奇才公司認可收到武漢大地公司付款600000元,武漢大地公司尚欠624209元未付。
一審法院認為,天津奇才公司與武漢大地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武漢大地公司購買天津奇才公司貨物后未付清貨款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天津奇才公司的訴訟請求,因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鎖鏈,應予以支持。關于武漢大地公司主張天津奇才公司貨物質量不合格,造成武漢大地公司經濟損失的問題,武漢大地公司主張保留訴訟權利和反訴權利(在庭審中武漢大地公司僅提供證據復印件佐證),予以尊重;關于武漢大地公司主張案外人李治濤借用武漢大地公司資質的問題,武漢大地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不予確認。
一審法院判決:武漢大地藝術設計裝飾有限公司給付天津奇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貨款624209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合計8691元,由武漢大地藝術設計裝飾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42元,由上訴人武漢大地藝術設計裝飾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吉堂
審判員盧磊
審判員楊燕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孔嬌陽
書記員陳曉娜
判決日期
20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