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島歐德新建筑材料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青島億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黃島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建波,被告青島億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磊、劉杰,被告青島黃島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校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青島歐德新建筑材料開發有限公司與青島億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黃島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211民初17419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青島歐德新建筑材料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兩份《(抵賬)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交付房屋;3、判令被告協助辦理該商品房買賣備案登記和產權轉移等相關手續;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簽訂的房屋兩份《(抵賬)合同》,依據上述《(抵賬)合同》約定,被告以其開發建設的黃島區明溪路338號(山水新城)93號樓2單元1702室(房屋面積86平方米),每平方米5720元,房款491920元,固定地下停車位383號,價款70000元,房屋和停車位合計561920元和黃島區明溪路383號(山水新城)81號樓2單元1003室(房屋面積104.64平方米)每平方米5610元,房款587030元,固定地下停車位445號,價款70000元,房屋和停車位合計657030.4元,兩處房屋和停車位共抵償原告應收工程款1218950.4元,對上述以新建商品房抵償工程款事實,黃島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魯0211民初8258號民事判決書予以認定。原告在應收工程款中抵扣上述房款,早已履行完畢,但被告嚴重違約,至今不與交付房屋。
青島億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答辯稱:1、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已經受到法律文書確認。2、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原掛靠施工人劉加鶴已將涉案房屋一套抵頂給秦玉花、李建勇,另一套抵頂給閆培波、朱孟芝,故被告無交付房屋的義務。3、原告的第三項訴訟請求與第二項訴訟請求明顯相關,故被告無義務協助原告辦理相關手續。
青島黃島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答辯稱:被告黃發集團是涉案房屋的開發商,但原告訴請確認的抵賬合同不與被告簽署,原被告之間也不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本院(2017)魯0211民初8258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了審理認定,認定兩份《(抵賬)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且劉加鶴作為表見代理人已經出具了收條,并將上述兩份《(抵賬)合同》中的兩套房屋抵頂給了他人,由此可以認定被告已經履行了兩份《(抵賬)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故被告無需再向原告交付房屋,本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四款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青島歐德新建筑材料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5771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江遠
人民陪審員高玉秋
人民陪審員劉風云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張斌愿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