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啟林與被告劉光建、逄錦偉、青島億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聯公司)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啟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逄錦奎,被告劉光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龐雪峰,被告逄錦偉,被告億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修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啟林與劉光建、逄錦偉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211民初8150號
判決日期:2020-08-13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張啟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陪床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971174.04元;2、保留后續治療費的訴權;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正月初九,被告逄錦偉找到原告要求雇傭原告給被告逄錦偉、被告劉光建承包的建筑工程從事樓房外墻噴漆的活,并約定一天工資為300元,被告逄錦偉、劉光建與被告億聯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億聯公司將承攬的位于黃島區保利海上羅蘭小區樓頂翻新的活承包給被告逄錦偉、劉光建,2018年5月6日上午九點左右,原告在該小區的二層樓房上噴漆時,不慎從二樓上摔下,致原告肋骨、胸椎、右橈骨等多處部位骨折。報警后,原告到黃島區第二人民醫院、青島山大附屬醫院等醫院治療,被告墊付了醫療費。
被告劉光建辯稱,張啟林與劉光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實際是劉光建將涉案工程轉包給逄錦偉,原告系逄錦偉所雇傭,因此責任應由逄錦偉承擔。張啟林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張啟林主張的賠償費用沒有合理依據,原告系農村戶口,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殘疾補助金,其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過高;原告要求按照每天300元標準計算誤工費過高;護理費計算偏高,劉光建已經墊付部分護理費,原告重復主張無依據;交通費偏高;營養費無法律依據,不應支持;精神撫慰金過高。劉光建已經基于人道主義先行墊付219571元,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予以返還或扣除。
被告逄錦偉辯稱,逄錦偉也是干活的。
被告億聯公司辯稱,沒有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原、被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5月6日上午10時,張啟林在保利海上羅蘭小區一樓房樓頂翻新噴漆時從二樓摔下受傷,當日到青島市黃島區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1天,入院情況:患者約半小時前從8米高處墜落傷及頭部、胸、腰部及右腕部,當即意識不清,呼喚無應答,撥打120轉至我院,入院診斷:急性開放性顱腦損傷(重);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膜下積液;蝶骨骨折;顳骨骨折(右);顱中窩骨折……。2018年5月6日下午3時,張啟林轉至青島大學附屬醫院,直至2018年5月19日一直在門診治療。2018年5月20日-2018年5月23日,張啟林在青島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住院3天。2018年5月23日-2018年6月7日,原告至青島市黃島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15天。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7月13日在青島市黃島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34天。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24日在青島市黃島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6天。
經張啟林申請,本院委托青島萬方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殘等級及誤工期限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張啟林本次外傷致顱腦損傷偏癱評定為七級傷殘;致胸部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致脊柱部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致腦軟化灶評定為十級傷殘;致右上肢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張啟林本次外傷誤工期限暫時評定為360日。原告支出鑒定費2080元。
經張啟林申請,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張啟林的精神傷殘等級、護理期、護理人數進行鑒定。該所于2019年8月13日出具鑒定意見:1、鑒定診斷:顱腦損傷致癡呆,繼發性癲癇。2、傷殘評定:七級傷殘。3、建議張啟林傷后護理期至評殘前一日。4、張啟林傷后護理人數為一人。原告支出鑒定費5460元。
青島市黃島區張家樓鎮大崮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我村張樹文現年67周歲,身份證號,經審查,張樹文與劉明蘭(370223195301311526)婚后生育2個兒子,長子張啟森,次子張啟林。情況屬實,特此證明。
另查明,被告億聯公司承包了涉案房屋維修工程,并將該工程分包給被告劉光建,逄錦偉找到張啟林到現場提供勞務。
劉光建提交《外墻粉刷施工合同》、收到條各一份,用以證明保利小區的工程由逄錦偉承包其中的勞務。逄錦偉稱該合同是別的工地使用的外墻涂料粉刷合同,合同要求可以說明這一點,該外墻涂料粉刷合同與張啟林所干樓頂噴漆的活不是一類活,劉光建提供的是外墻涂料粉刷合同,粉刷是先粉后刷,張啟林干的是樓頂噴漆的活。張啟林受傷與這份合同沒有任何關系。收到條是逄錦偉代領人工費的收到條,逄錦偉分下去以后再每個工人去簽字摁手印,簽完字摁完手印后再交給劉光建,劉光建數次為張啟林墊付費用支付生活費,足以證明我們等人都是為劉光建打工
判決結果
一、被告逄錦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啟林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86919.03元;
二、被告青島億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劉光建就被告逄錦偉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張啟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1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張啟林負擔2512元,被告逄錦偉、劉光建、青島億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各共同承擔1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偉春
人民陪審員尹世伯
人民陪審員李桂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吳柯璇
判決日期
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