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吝某某與被告絲路易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肅新西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吝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淑娟、王金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絲路易商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第三人甘肅新西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吝某某與絲路易商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1122民初2127號
判決日期:2020-07-22
法院: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裝修工程款51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逾期付款利息802400元(以上數額合計5902400元);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原告借用第三人甘肅新西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訴名稱甘肅新西部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與二被告簽訂了《裝飾工程施工協議書》,由原告對被告位于甘肅省隴西縣首陽鎮永寧路1號“華天酒店裝修”的酒店、KTV、客房、生態園、VIP會所等進行裝修,資金來源自籌。華天工期自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整體裝修面積9693.24平方米,暫定合同價款1800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指派李興義進駐現場進行負責并帶隊施工,施工過程中被告對工程內容進行變更,僅要求原告對隴西首陽城市綜合體KTV進行裝飾裝修,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進行工程驗收合格;2017年4月23日,經原告與被告王某某等人進行對賬結算,簽訂了《隴西首陽城市綜合體KTV裝飾裝修工程定價協議》確認原告已完成所有施工任務,檢測結果合格。KTV工程已進入營業階段,雙方最終定結算價為5000000元,不包括被告借原告的100000元,合計總價510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未支付。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絲路易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肅新西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辯,亦未提交任何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第三人甘肅新西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王廣彪去隴西縣洽談生意。2016年6月17日,原告與被告絲路易商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裝飾工程施工協議書》,王廣彪以自己承攬案涉工程的木工活為條件在該協議書上蓋上第三人公司印章,原告在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處簽字,李興義在委托代表人處簽字。合同對工程的名稱、地點、工程內容、資金來源、承包范圍、開工竣工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等均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指派李興義進駐現場負責并帶隊施工,施工過程中被告對工程內容進行變更,僅要求原告對隴西首陽城市綜合體KTV進行裝飾裝修。工程完工后,2017年4月23日,經原告與被告王某某等人進行對賬結算,簽訂了《隴西首陽城市綜合體KTV裝飾裝修工程雙方定價協議》,確認原告已完成所有施工任務,檢測結果合格。KTV工程已進入營業階段,雙方最終定結算價為5000000元,不包括被告王某某借原告的100000元,合計總價510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未支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絲路易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吝某某裝修工程款50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3日起逾期付款利息786667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吝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3日起逾期付款利息1573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6559元,由被告絲路易商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1559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振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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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梁文華
書記員莊凱
判決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