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青海長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青海恒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20)青28民初105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長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威、魏忠,被上訴人恒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青海長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與青海恒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青民終55號
判決日期:2021-05-13
法院: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長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駁回恒力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恒力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1.雙方對案涉工程并未最終結算,一審判決以施工分包結算款報審表確認案涉工程總價為19900873元,事實認定錯誤。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約定,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恒力公司向長源公司報送勞務分包結算書,確認實際施工工程量,做最終結算。在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恒力公司向長源公司報送工程進度結算款報審表并非最終結算依據,僅為施工過程中請求長源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長源公司與恒力公司長期合作,在同時期“西臺”項目中,長源公司依據恒力公司施工分包結算款報審表支付工程價款,經最終結算,長源公司超付恒力公司工程價款,雙方結算后恒力公司一直不退還超付工程款,故長源公司與恒力公司工程價款最終須經結算書確認。案涉工程雖于2019年6月30日投入使用,但長源公司至今未收到恒力公司報送的勞務分包結算書,無法確認最終工程價款,案涉工程欠款應按恒力公司報送的最終工程結算書確認后進行支付。2.一審判決認定長源公司僅支付工程款3241827.66元,事實認定錯誤,長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應為14997895.07元。長源公司除支付“那林格”項目工程款3241827.66元外,與恒力公司因“西臺”項目結算后還超付工程款l2685310元,恒力公司未予退還。而“那林格”項目與“西臺”項目屬于同時期項目,且“西臺”項目結算在前,長源公司有理由相信恒力公司不予退還超付“西臺”項目工程款是將超付工程款及其利息抵扣“那林格”項目工程款。長源公司在“那林格”項目完工后一直要求恒力公司報送工程結算書并與長源公司進行對賬結算,恒力公司一直未予提交工程結算書。故即使依照恒力公司提交的四份施工分包結算款報審表確認雙方工程款,即于2020年5月11日確認長源公司應支付工程款為19900873元,也應扣減已支付工程款3241827.66元及抵扣超付“西臺”項目工程款及利息(自超付之日起計算至2020年6月18日止)共計11756067.41元。3.一審判決長源公司支付利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長源公司與恒力公司工程價款未最終結算,且系恒力公司原因造成,一審法院判決長源公司支付以工程價款16659045.34元自2019年7月12日起支付利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恒力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長源公司提交施工分包結算款報審表,向長源公司請求支付工程款,即使認定長源公司拖欠恒力公司工程款需支付利息,應按照合同約定的2020年5月11日起7日內由長源公司審批,長源公司審批后的30日,付款期限截止日期計算利息,即應從2020年6月18日起計算利息。并且,利息計算基數應以欠付工程款4902977.93元。4.一審法院未準許長源公司合并審理申請,屬于程序違法。一審期間,長源公司提出因“那林格”項目與“西臺”項目兩案訴訟當事人同一,均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之間具有關聯性,且均為一審法院管轄,為保證判決結果正確,申請將本案與“西臺”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合并審理,而一審法院未予準許,屬于將應當合并審理的案件未合并審理,程序違法。5.一審判決存在多處錯誤。一審判決第3頁第6行“原告方開具了12685310元銷項發票”應為“原告方開具了12685310元銷項負數發票”;第6頁第7行“長源公司認為‘西臺’項目超付工程款1009191993.02元”應為“長源公司認為‘西臺’項目超付工程款10091993.02元”。并且,一審判決第一項“長源公司于本判決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恒力公司工程款l6659045.34元”判決不清,支付工程款應自判決生效后支付,且一審法院未考慮支付工程款金額巨大,判決十日履行期過短不符合實際。
恒力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恒力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長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7429583.47元、利息1157119.21元(兩項合計18586702.68元);2.長源公司向恒力公司支付以17429583.47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5%)從2020年9月11日至判決生效的利息;3.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長源公司承擔。恒力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長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6793446.34元、利息1156062.45元(兩項合計17949508.79元);2.長源公司向恒力公司支付以17949508.79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5%)從2020年9月11日至判決生效的利息;3.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長源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恒力公司與長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簽訂《輸變電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爾木市芒崖行委花土溝那林格330KV變電站擴建工程的配電裝置建筑、輔助生產工程、與站址有關的單項工程、站區照明及接地的勞務配合施工;花土溝東330KV開關站新建:主要生產建筑、配電裝置建筑、輔助生產工程、與站址有關的單項工程、站區照明及接地的勞務配合施工交長源公司施工,合同約定施工期限為2017年12月5日至2019年3月20日,價款為19900873元。約定結算時以實際完成工作量結合綜合單價計算。
恒力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長源公司就那林格330KV變電站擴建等工程(土建)花土溝東330KV開關站新建工程標段報審自開工至2018年7月20日完成合同價款5753000元,申報支付工程結算款5177700元,長源公司蓋章確認同意支付。
恒力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長源公司就那林格330KV變電站擴建等工程(土建)花土溝東330KV開關站新建工程施工項目部報審自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9月13日完成合同價款8411000.11元,申報支付工程結算款7569900.1元,長源公司蓋章確認同意支付。
恒力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長源公司報審那林格330KV變電站擴建工程自2018年3月10日至2018年10月30日共完成合同價款651289.53元,申報支付工程結算款586160.58元,長源公司蓋章確認同意支付。
恒力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長源公司出具委派張志龍辦理那林格330KV變電站擴建工程施工進度款核對、結算等事宜的介紹信。
長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出具那林格330KV變電站擴建等工程跨期結算的情況說明,內容:本工程竣工投運時間為2019年7月12日,并按合同條款約定及時上報竣工結算,但由于施工現場簽證較多,竣工圖與現場實際施工工程量存在較大差異,自施工結算工作開展以來,建設公司多次組織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召開工程結算協調會,截止(至)目前竣工結算還未完成,未確定最終竣工結算工程量。依據公司分包結算原則,為確保分包結算工程量的準確性,最終分包竣工結算工程量,需依據最終施工結算工程量,由于施工結算還未完成,故本工程分包竣工結算預計于2020年辦理。
恒力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就那林格330KV變電站擴建等工程(土建)花土溝東330KV開關站新建工程施工項目部向長源公司報審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7月10日完成合同價款5085583.36元,申報支付工程結算款4577025.02元,長源公司蓋章同意支付。
長源公司分別于2018年10月11日以承兌匯票的方式支付恒力公司工程款1820000元,2019年1月14日通過轉賬方式付款419081.43元,2019年1月23日通過轉賬方式支付134400元,2019年9月23日以承兌匯票方式支付868346.23元。恒力公司認可收到1820000元、419081.43元、868346.23元,合計3107427.66元,并認為134400元為電纜及光纜鋪設的工程款,與案涉合同主張的工程款無關。
恒力公司分別于2018年7月27日、2018年9月25日、2020年5月25日向長源公司開具21份青海省增值稅發票,總價款為19249583.47元。
庭審中,長源公司認可案涉工程已完工,于2019年6月30日投入使用。并認可案涉工程雙方僅簽訂一份合同。
一審法院另查明,恒力公司與長源公司就“西臺”項目簽訂了合同,長源公司認為“西臺”項目超付工程款1009191993.02元,已另案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恒力公司與長源公司2017年12月4日簽訂的《輸變電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庭審中,雙方認可案涉工程已經完工,交付使用的事實,恒力公司主張工程款的條件已經成就。長源公司應向恒力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長源公司認為案涉合同價為19249583.47元,經查,案涉合同中約定合同總價為19900873元,并約定結算時以實際完成工作量結合綜合單價計算,結合恒力公司、長源公司雙方蓋章確認的四份施工分包結算款報審表顯示,案涉新建擴建工程總價含質保金為19900873元(5753000元+8411000.11元+5085583.36元+651289.53元),長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案涉合同價為19249583.47元,故案涉合同總價應為19900873元。庭審中,長源公司認為案涉工程已支付工程款為3241827.66元,恒力公司認可其中3107427.66元,并認為134400元為電纜及光纜鋪設的工程款,與案涉合同主張的工程款無關,對此恒力公司僅提交一份雙方簽訂的輸變電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結合長源公司提交的2018年10月11日、2019年1月14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9月23日付款轉賬憑證記載的摘要內容及收據載明的內容,134400元應屬于案涉工程款的支付,則長源公司已支付案涉工程款為3241827.66元。庭審中,長源公司認可保證金應予返還,故長源公司應支付恒力公司工程款16659045.34元。
關于恒力公司主張的利息1156062.45元及以未付工程款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5%計算從2020年9月11日至判決生效的利息,經查,雙方合同雖約定合同價款支付為“施工過程中勞務分包人應當在每月3日前對上月應支付的勞務費報承包人書面確認,承包人收到報送的書面資料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7日,書面確認后30日內支付勞務分包費”,但恒力公司提交的施工分包結算款報審表無法證實其按約定在每月3日前對上月勞務費報對方確認,雙方均未按此約定報送確認價款,且雙方均認可案涉工程未竣工驗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長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出具的《那林格330KV變電站擴建等工程跨期結算的情況說明》,顯示其認可的工程交付時間為2019年7月12日,利息應從此時間開始計付至恒力公司主張的判決生效之日。故長源公司應支付以16659045.34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的利息。綜上,恒力公司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判決:一、長源公司于判決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恒力公司工程款16659045.34元;二、長源公司于判決之日起十日內以16659045.34元為本金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計算標準支付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三、駁回恒力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長源公司新提交了以下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2021年3月29日長源公司向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建設公司計劃財務部《關于定案詢問函》以及2021年3月30日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建設公司計劃財務部向長源公司《關于“那林格330KV變電站擴建等工程定案”的回復》,證明:案涉工程經甲方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建設公司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發現存在工程量核減的情形,“那林格”項目沒有最終定案。
恒力公司質證認為,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不持異議,合法性有異議,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并沒有約定對于合同價款要進行審計及定案,在以往的施工過程中也沒有先例,均是在施工過程中根據進度進行階段性的竣工結算。該項目工程不需要最終進行結算,雙方進行的核算是結算的依據。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恒力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其證明方向在爭議焦點的分析認定部分一并進行認證。
經二審審理查明,一審判決存在筆誤,本院對此予以糾正:一審判決中“長源公司認為‘西臺’項目超付工程款1009191993.02元”糾正為“長源公司認為‘西臺’項目超付工程款10091993.02元”。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并綜合分析認定如下
判決結果
一、維持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青28民初105號民事判決第三項:駁回青海恒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青28民初105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為:青海長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青海恒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659045.34元,并以16659045.34元為基數,支付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照一審判決收取。二審案件受理費121754.27元,由青海長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倫
審判員李云
審判員王依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范中瑄
書記員張玉
判決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