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飛虹網(wǎng)架建設有限公司訴被告青海長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徐州飛虹網(wǎng)架建設有限公司與青海長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青0103民初246號
判決日期:2021-04-21
法院: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徐州飛虹網(wǎng)架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給付合同外增加工程部分工程款(財務掛賬)458000元,經(jīng)濟損失(458000元×3年8個月×4.75%)79768.44元;2、被告支付合同外工程增加工程款(7項)695490.61元,給付經(jīng)濟損失(695490.61元×3年8個月×4.75%)121131.12元;3、被告退付墊付稅款(7120000元×6%)427200元,經(jīng)濟損失(427200元×3年8個月×4.75%)74404元;4、被告承擔案件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2016年9月13日分別簽訂《輸變電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合同》和《青海長源電力物資采購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權利義務,該工程已于2017年4月12日前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合同履行期間,原告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任務,同時就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不銹鋼天溝;鋼質甲級防火門;室內、外爬梯(含變更前和變更后);斷橋隔熱窗;實木地腳線;雨篷;天溝外護欄板等7項增加工程量上報被告施工項目部和工程管理部簽字、蓋章確認了施工面積、數(shù)量、單價及金額,同時在提供稅務發(fā)票時墊付稅款,雙方合同約定稅率為11%,原告按17%墊付稅款(7120000元*6%)427200元。時至2019年01月22日,被告陸續(xù)給付合同內工程款9920000元,欠付合同外增加工程量財務掛賬款458000元,合同外增加7項工程量工程款695490.61元,墊付稅款427200元。上述款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徐州飛虹網(wǎng)架建設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752元,退還原告徐州飛虹網(wǎng)架建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丁玉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徐雅婷
判決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