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榮喜與被告保國福、青海長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源電力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營業部(以下簡稱“人民財保青海分公司營業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榮喜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華利,被告保國福,長源電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小飛,人民財保青海分公司營業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蘆靈偉、李正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榮喜與保國福、青海長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521民初5956號
判決日期:2021-01-28
法院:貴州省大方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劉榮喜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如下:1.護理費1769.2元、2.營養費14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4.誤工費1769.2元、5.鑒定費600元、7.輪椅費3294元、8.過路費及油費495元、9.起訴費100元,以上九項費用共計10881.40元;2.判令被告人民財保青海分公司營業部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20年2月29日10時38分許,被告保國福駕駛青A×××××號輕型欄板貨車沿廣成線由大方縣東關鄉往大方縣核桃鄉方向行駛,行至上述路段,碰撞前方同向行駛由貴州省大方縣駕車人即原告劉榮喜駕乘的電動輪椅,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經大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于當日被送往大方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5天,自行墊付醫療費用9036.56元,購買輪椅墊付3294元。經查明,青A×××××號輕型欄板貨車在被告人民財保青海分公司營業部處投保了交強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由被告人民財保青海分公司營業部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得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保國福辯稱:1.答辯人與被告長源電力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系長源電力公司駕駛員,答辯人系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由用人單位即長源電力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原告在整個治療過程中并沒有墊付過醫療費,原告訴請的醫藥費不屬實;3.原告此前的電動輪椅只是損壞了一個輪胎,進行維修后仍然可以繼續使用,但原告不同意修復,而是自行購買了價格高昂的輪椅,產生的費用由其自行承擔;4.事故發生后,答辯人向原告墊付了醫療費6000元、擔架費80元、停車費2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被告人民財保青海分公司營業部應將答辯人所墊付的費用6280元支付給答辯人。
被告長源電力公司辯稱:1.我公司為青A×××××號車購買了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在整個治療過程中并沒有墊付過醫療費,原告訴請的醫藥費不屬實,應不予支持;3.原告此前的電動輪椅只是損壞了一個輪胎,進行維修后仍然可以繼續使用,但原告不同意修復,而是自行購買了價格高昂的輪椅,產生的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被告人民財保青海分公司營業部辯稱:1.保險公司在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2.不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不予承擔。本案原告已年滿68周歲,已超過法定勞動者年齡,其主張的誤工費不應支持;根據原告訴狀所述,住院時間14天,鑒定結論營養期也是14天,故鑒定費及相應的交通費不應承擔;輪椅目前只是受到損壞,原告主張的輪椅費沒有依據;3.原告住院期間保險公司墊付費用7500元,結合被告陳述意見,原告沒有支付過費用,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應不予支持;護理費應按照居民服務行業43654的標準計算1674.4元,營養費應為700元。
本案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2020年2月29日10時38分許,被告保國福駕駛青A×××××號輕型普通貨車沿廣成線由大方縣東關鄉往大方縣核桃鄉方向行駛,行駛至廣成線1515公里加900米處,因被告保國福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中未安全駕駛的行為,導致其駕駛的青A×××××號車碰撞前方同向行駛由原告劉榮喜駕乘的電動輪椅,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經大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52242242020000029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保國福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榮喜不承擔事故責任。原告劉榮喜于事故發生當天被送到大方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計14天,共產生醫療費10876.06元。因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訴。根據原告的申請,經本院委托,貴州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情進行鑒定,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貴醫大司法鑒定中心[2020]臨鑒字第5323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劉榮喜因外傷致右肩部軟組織損傷、腰背部軟組織損傷護理期評定為14日,營養期14日。原告為鑒定支付了鑒定費600元、交通費469元。
另查明,事故發生時,原告劉榮喜已年滿67周歲。被告保國福駕駛的青A×××××號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人民財保青海分公司營業部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被告保國福為原告墊付醫療費5839.50元,被告人民財保青海分公司營業部為原告墊付醫療費7500元,原告出院時自行在大方縣人民醫院退費2463.44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大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52242242020000029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大方縣人民醫院疾病證明書、大方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歷、檢查報告單、醫療費發票、購買電動輪椅的交易憑證、貴醫大司法鑒定中心[2020]臨鑒字第5323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日期為2020年9月28日的交易記錄、過路費發票,被告保國福提交的農業銀行轉賬憑證、大方縣人民醫院住院預交款收據復印件、大方縣人民醫院醫療費發票復印件3張,被告人民財保青海分公司營業部提交的電子轉賬回單(收/付款)、受損電動輪椅照片2張、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抄件)及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抄件)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如何確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賠償項目、金額及賠償責任分擔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營業部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榮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4474.76元、支付被告保國福為原告劉榮喜墊付的醫療費5839.50元;
二、駁回原告劉榮喜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100元,由被告保國福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附文檔光盤),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權利人可于自動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王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謝蘭
書記員陳玉香
判決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