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寧夏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寧夏瑞富山水置業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寧0104民初7341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定被執行人寧夏瑞富山水置業有限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寧夏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審圖費265000元、逾期利息33916元,案件受理費3129元,依法繳納執行費4431元,以上共計306476元。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執行
寧夏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寧夏瑞富山水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寧0104執10784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同時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劵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現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無證券、無車輛、無房產登記信息。現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由于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本案執行費4431元被執行人未繳納。鑒于本案目前暫無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由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何永孝
審判員戴巖松
審判員陳璐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瑋
書記員章繼鵬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