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江蘇揚州建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州建工集團)因與被申請人寧夏回族自治區婦幼保健院(以下簡稱寧夏婦幼保健院)、一審被告寧夏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建筑設計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9)寧民終3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江蘇揚州建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婦幼保健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1526號
判決日期:2020-06-09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揚州建工集團申請再審稱,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再審本案。1.二審判決認定案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錯誤,導致質保期起算日期錯誤。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10月31日進行了竣工驗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質保期應從2016年10月31日起算,至遲不應晚于案涉工程移交之日2016年11月20日,原判決將案涉工程備案日期2018年3月8日作為竣工驗收日期認定錯誤,造成對工程質保金是否返回認定錯誤。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質保金對應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故質保金支付條件已滿足。2.原判決不予支持揚州建工集團主張的案涉工程補償配合費1088293.34元錯誤。2017年10月所簽《關于兒童醫院劃分門診醫技樓精裝與普通裝修施工范圍的補充協議》中補償配合費1088293.34元的約定與2018年2月補簽的《寧夏兒童醫院項目門診樓、住院樓、感染樓補充協議》中補償配合費的約定,補償的事由、范圍均不相同,后者并不包含前者。原判決根據瑞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瑞衡造價字[2018]第056號竣工結算審核報告,認為兩者系同一事實,后簽的協議已包含前一協議的內容,從而駁回揚州建工集團該項訴訟請求錯誤。
寧夏婦幼保健院提交意見認為,揚州建工集團再審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判決結果
駁回江蘇揚州建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陳紀忠
審判員何波
審判員姜遠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賀雙龍
書記員陳小雯
判決日期
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