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漢江與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設備有限公司、日照市水務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漢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寶勝,被告日照市水務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鳳珠到庭參加訴訟。日照市展方工程設備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漢江與日照市水務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日照市展方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122民初7157號
判決日期:2021-05-26
法院: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漢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施工費1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被告承包了莒縣小店鎮公家莊村河床治理工程,被告雇傭原告等為其施工,至2018年11月,被告共計欠原告施工費、機械費150000元,被告于2018年12月1日為原告書寫欠條一張,該款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拖付至今,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日照市水務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辯稱,對原告提供的欠條,系日照市展方工程設備服務有限公司出具,我公司不知情,無法核實其真實性,請求法庭依法認定。對于莒縣人民法院(2020)魯1122民初407號判決書真實性無異議,該判決書系日照市展方工程設備服務有限公司與我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與本案原告無關。
日照市展方工程設備服務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設備服務有限公司從被告日照市水務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承包莒縣小店河床治理工程后雇傭原告漢江等為其施工。2018年12月1日,經結算,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設備服務有限公司欠原告漢江施工費150000元,同日,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設備服務有限公司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經結算今欠漢江小店河施工費,共計150000元整大寫壹拾伍萬元整2018年12月1日”。后經原告漢江多次索要,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設備服務有限公司至今未付。
原告漢江提起訴訟保全,本院作出(2020)魯1122民初7157號民事裁定書,凍結了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設備服務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50000元。原告漢江支出保全費127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設備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漢江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漢江對被告日照市水務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保全費1270元,由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設備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案件受理費2920元,由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設備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加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武傳霞
判決日期
2021-05-26